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黄海燕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9月2日起,你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陵水县群英乡南平居南平学校对面右边2号楼开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为南平学校的学生提供校外就餐、休息服务。2024年9月份,你的托管机构共招收学生15人,其中5名学生不收取任何费用(亲戚家小孩)、10名学生按用餐和不用餐标准收取费用(用餐6人,托管服务费用每人400元/月,小计2400元;不用餐4人,托管服务费用每人200元/月,小计800元),9月份共收取托管服务费用3200元(含1200元的餐费)。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后,你10月起停止供餐服务,但仍旧提供校外休息服务;10月份,你经营的托管机构有12名学生(含5名亲戚家小孩),收取托管服务费用标准为200元/月/人,10月份共收取托管服务费用1400元。 2024年10月23日,你经营的托管机构注册了《营业执照》,2024年10月31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2024年9月2日至9月30日,你存在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托管机构的事实;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2日,你存在无《营业执照》经营托管机构的事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处罚结果 |
1.对2024年9月2日至9月30日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2024年10月1日至10月22日的无照经营活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大写:壹仟肆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黄海燕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6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01-31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