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地建设移动板房和地磅、水泥硬化地面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5)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 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我局于2023年9月5日对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陵水县提蒙乡提蒙大道288号占地建设移动板房和地磅、水泥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2年9月开始,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陵水县提蒙乡提蒙大道288号占地建设移动板房和地磅、水泥硬化地面。总占地面积为811.28平方米,地块内建有占地面积为697.52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地面,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均为59.78平方米的移动板房,占地面积为54平方米的地磅。该地块土地权属为:国有土地527.4平方米、陵水县水利局提蒙乡小妹管理所283.87平方米;该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三调成果为:公路用地31.47平方米、乔木林地444.03平方米、农村道路50.5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85.28平方米;套核“多规合一”成果,用地位于IV级保护林地448.42平方米、公路用地360.75平方米、基本农田2.11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的地块为公路用地地块中建有占地面积31.47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套核“多规合一”为基本农田地块中建有占地面积2.10平方米水泥硬化地面,为公路用地地块中建有建筑面积均为13.21平方米的移动板房、占地面积4.15平方米的地磅、占地面积244.65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地面,为IV级林地地块中建有占地面积179.45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地面、占地面积14.62平方米的地磅、建筑面积均为36.35平方米的移动板房。 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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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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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退还入库手续审批外241.78平方米的土地;2、对非法占用土地811.2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处罚款81128元;3、责令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拆除现状为农用地套核“多规合一”为基本农田、IV级林地地块中建设占地面积4.26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地面。4、没收现状为农用地套核“多规合一”为公路用地的占地面积为237.52平方米的水泥硬化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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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提蒙语茵农副产品经营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2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01-17 |
处罚机构 |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