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叶家文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69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6月开始在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龙岭村19号铺面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五金、饮料、烟等,且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6月13日,陵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铺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场所内查获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芙蓉王(硬)2条、中华(双中支)1.4条、玉溪(软)2条,合计七个品种9.6条卷烟。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全部9.6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由于当事人采购和销售烟草未留存票据也未做台账记录,无法查到卷烟的购销记录。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供述,记录当事人销售卷烟的购销卷烟的数量和价格,并制作《烟草购销记录》1份,经与县烟草部门的核价表对比,可以采信。 本案查到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3110元,商标侵权卷烟货值为3110元,违法所得为76元。商标侵权卷烟除去县烟草专卖局抽样送检的卷烟后剩余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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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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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9.6条; 2.没收违法所得76元; 3.罚款1622元(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罚款622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1000元); 4.罚没款共计1698元(其中罚款1622元,违法所得76元)。(大写:壹仟陆佰玖拾捌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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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3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01-14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