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李亚择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烧烤园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30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单位于2023年11月8日对李亚择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本号大道军普桥桥头路口进10米处建设烧烤园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1月22日开始,李亚择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本号大道军普桥桥头路口进10米处建设烧烤园,该烧烤园地块总占地面积为972.59平方米,地块内建有总建筑面积为82.29平方米的移动板房,占地面积为31.17平方米的铁皮棚,占地面积为835.18平方米的碎石路面。该烧烤园地块土地权属为本号镇军普村委会三十笠经济合作社。经套核“三调”成果,该烧烤园地块土地利用现状为城镇住宅用地4.30平方米、灌木林地940.33平方米、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7.92平方米。经套核2018年12月1日省政府批复的《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该烧烤园地块位于IV级保护林地16.67平方米,园地955.92平方米。经套核2022年10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审核同意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该烧烤园地块位于“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内32.07平方米,不涉及占用“三区三线”永久基本农田,不涉及占用“三区三线”生态保护红线。 李亚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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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亚择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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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责令李亚择退还非法占用的972.59平方米的土地; 2、对非法占用土地972.5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处罚款玖万柒仟贰佰伍拾玖(97259)元; 3、限李亚择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内自行拆除总建筑面积为82.29平方米的移动板房,占地面积为31.17平方米的铁皮棚; 4、清理占地面积为835.18平方米的碎石路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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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亚择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30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1-14 |
处罚机构 |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