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新村詹记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759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4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注册营业执照,在陵水县新村镇临时农贸市场内铺2-3号经营海鲜。2024年8月2日,当事人(员工:黄水平)在为顾客称量海鲜时未作“去皮”处理,导致所称商品与实际商品重量多,2024年8月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陵市监责改【2024】307号),责令当事人销售商品时不得以作弊的方式称量商品、不得缺斤短量。2024年9月23日,当事人未履行整改内容,再次以作弊方式称量商品,其(员工:詹冠忠)在为顾客称量海鲜时,在应当按“单价2”时故意错按“单价3”,导致称量的海鲜重量与实际重量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本案违法所得为182.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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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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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警告; 2.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2台(型号:ACS-30E8,型号:ACS-30); 3.没收违法所得182.76元; 4.罚款35600元。 罚没款合计35782.76元(大写:叁万伍仟柒佰捌贰元柒角陆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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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新村詹记水产店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7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01-01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