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海南城拓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402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调查,发现2023年8月26日,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陵水黎安实验小学与你公司签订《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陵水黎安实验小学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学校食堂托管于你公司独立经营管理,为学校的1500名左右的学生和教师(教师70名左右)提供午餐。2024年9月1日,你公司采购了2包生产批号为2023-10-05的五香粉(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该批次的五香粉于2024年9月2日出库到学校食堂,作为花生炖猪脚等肉类菜品的佐料,其中1包五香粉于国庆节前使用,另1包于国庆节后第一天(2024年10月8日)新开启使用,该批次五香粉于2024年10月05日超过保质期,至2024年11月14日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多月,超过保质期的五香粉已使用了50克。使用超过保质期五香粉作为佐料的菜品收费合计为2850元,此部分费用为本案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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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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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香粉1包; 2.没收违法所得2850元(大写:贰仟捌伍拾元); 3.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52850元(大写:伍万贰仟捌伍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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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南城拓实业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18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5-01-02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