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李国玲储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94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5月15日立案调查,经调查,2022年10月15日起,当事人以需要存放纸巾为由,向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米埇村委会大艾园村琉璃瓦房的保管人刘志洲承租该房屋(房屋实际所有人为刘志洲的小姨,刘志洲受其小姨委托代为保管该房屋),租房形式为短租(每3月期满后按实际需求续租),租金为1500元/3月。2022年10月15日-2024年7月15日期间,当事人一直不间断的续租该房屋。2024年5月15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上述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屋内存放一批材质为“PP、PE”的一次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详见扣押清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储存禁止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涉案的一次性塑料碗、杯共516箱,货值共计25800元(按每箱50元计算),本案无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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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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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涉案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516箱; 2.罚款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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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李国玲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9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12-14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