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陈五弟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 2024 〕第 861 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3年5月在陵水县椰林镇滨河南五横路海韵广场夜市街入口处的摊位从事经营活动,主要经营椰子和饮料、卷烟等业务,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8月1日,陵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该摊位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到南京(炫赫门)0.7条、利群(新版)0.7条、钻石(荷花)0.6条等共计10个品种8.4条卷烟。上述卷烟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南京(炫赫门)、利群(新版)、中华(硬)等6个品种共计3.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案查到的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3340元,商标侵权卷烟货值为2660元,违法所得为88.5元(详见烟草购销记录)。商标侵权卷烟除去县烟草专卖局抽样送检的卷烟后剩余3.4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构成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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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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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1.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3.4条; 2.没收违法所得88.5元; 3.罚款1168元(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行为罚款668元,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500元); 罚没款共计1256.5元(其中罚款1168元,违法所得88.5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陆元伍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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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五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06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11-21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