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陵水本号利众电动车行加装电动自行车坐垫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水综执普罚决字〔2024〕第92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店)于2023年7月从台铃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购进3辆台铃(型号为:TDS2042Z)电动自行车,另2024年9月10日你(店)从广东金箭车业有限公司购进8辆金箭电动自行车(5辆型号为;TDT4007-1Z;3辆型号为:TDT3065Z),摆放在店内进行销售。2024年9月2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店内摆放的9辆(1辆为台铃,8辆为金箭)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为56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标准。涉案的9辆电动自行车在厂家发货时均配送两个坐垫(一个为合格车鞍,一个为加长车鞍),为了更好的吸引客户和增加销量,你(店)自行安装加长的电动自行车车鞍,导致涉案的9辆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一致,造成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国家标准的违法事实。 上述3台铃电动自行车已销售出去2辆,剩余1辆,购进价为1200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为1380元/辆(不含电池);5辆型号为;TDT4007-1Z的金箭购进价为1100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为1400元/辆(不含电池),3辆型号为:TDT3065Z的金箭购进价为1180元/辆(不含电池),销售价为1480元/辆(不含电池),上述8辆金箭电动自行车均未销售出去;9辆电动自行车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580元,违法所得共计3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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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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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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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陵水本号利众电动车行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3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12-18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