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云海投资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99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本局于2022年7月11日对陵水云海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未明码变价立案调查,期间经中止调查、恢复调查、作出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重新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在2011年5月8日和2011年5月17日与刘振刚、常秀娟签订《太阳岛.椰林海岸内部认购书》,约定:刘振刚自愿认购当事人位于陵水县椰林北干道“太阳岛•椰林海岸商品房”的椰海阁栋某某号房,建筑面积暂定为62.12平方米,折后建筑面积单价5700元/平方米,总价354084元;常秀娟自愿认购当事人位于陵水县椰林北干道“太阳岛•椰林海岸商品房”的椰海阁栋某某号房,建筑面积暂定为62.12平方米,折后建筑面积单价6197.6元/平方米,总价385000元。

2017年4月28日,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琼价价管〔2017〕197号《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新建住房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自文件执行之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有关的费用。(2)已建成但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居民住宅区的用户,或已安装管道燃气居民住宅区尚未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以及自建房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向用户收取,费用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建设安装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内毗邻地区收费水平与申请方书面协商确定。(3)文件自2017年5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018年1月16日,当事人与陵水民生燃气有限公司签订《陵水县桃万物流中心住宅燃气项目开发合同》,约定:(1)当事人委托陵水民生燃气有限公司组织有资质施工单位在陵水县桃万物流中心住宅燃气项目施工、设计和监理;(2)合同总价款为1432200元;(3)工程施工期限为90日。

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2月31和日2019年6月18日与常秀娟、刘振刚签订《椰林•润达御园(原太阳岛•椰林海岸)内部认购书补充协议》,约定:常秀娟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另行支付给当事人经济补偿款1500元/平方米,共计93180元;刘振刚自愿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另行支付给当事人装修补差款1500元/平方米,共计93180元。

2019年5月16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琼发改价管〔2019〕685号《关于完善城镇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1)自2017年5月20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其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有关的费用;(2)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居民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用户缴纳,费用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建设安装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内毗邻地区收费水平与申请方书面协商确定;(3)废止琼价价管〔2017〕197号《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发改价格〔2019〕1131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2020年3月12日,当事人与刘振刚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刘振刚购买陵水桃万物流中心1#楼(幢)1单元3层某某房,建筑面积预测61.87平方米;(2)房屋单价为5723.03元/平方米(其中:毛坯房单价为4223.03元/平方米,装修单价为1500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354084元;(3)商品房套内为精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4)出售的商品房需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含防雷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满足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5)装修质量及标准涵盖厨房抽(排)油烟机、灶具。

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与常秀娟签订《海南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常秀娟购买陵水桃万物流中心1#楼(幢)1单元8层某某房,建筑面积预测61.87平方米;(2)房屋单价6223元/平方米(其中:毛坯房单价为4223元/平方米,装修单价为2000元/平方米),总额为人民币385000元;(3)商品房套内为精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4)出售的商品房需完成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含防雷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规划、人防、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满足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居住条件;(5)装修质量及标准涵盖厨房抽(排)油烟机、灶具。

2022年2月15日当事人于合同价款之外分别收取购房者刘振刚、常秀娟缴交的燃气开户费3850元。

本案中房屋认购书是预约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本约合同,两份合同均合法有效。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与购房者的预约合同签订于2017年之前,此时,当事人未将管道燃气建设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预约合同约定的购房款未包含燃气开户费应当予以认同。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琼价价管〔2017〕197号《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琼发改价管〔2019〕685号《关于完善城镇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均规定,自2017年5月20日起,住房建设单位和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其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计入住房开发建设成本,由燃气经营企业与住房建设单位书面协商确定并进行结算,住房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购房者不再交纳与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有关的费用;上述规定情形以外的居民用户申请安装管道燃气的,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由用户缴纳,费用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建设安装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内毗邻地区收费水平与申请方书面协商确定。

当事人于2018年1月16日与陵水民生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燃气开发合同,彼时燃气开发成本已然已经确定。当事人分别于2018年12月31和日2019年6月18日与购房者常秀娟、刘振刚签订《椰林•润达御园(原太阳岛•椰林海岸)内部认购书补充协议》,约定购房者补交当事人经济补偿款或装修补差款1500元/平方米,彼时应当认为当事人已将燃气工程开发成本计入在内。

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发改价格〔2019〕1131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2020年3月12日和2021年2月18日,当事人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虽然签署的购房款与签署认购书时的购房款未发生增减,但合同约定商品房套内为精装修交付标准,全装修质量及标准不低于《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因此,当事人与购房者在签订补充协议时的经济补偿款或者装修补差款应当纳入购房款计算,可以认为购房者所缴交的实际购房款已经包含了燃气开户费。当事人于2022年2月15日分别向购房者刘振刚和常秀娟收取燃气开户费3850元实属多收价款。

综合以上,当事人于合同价款之外向购房者刘振刚、常秀娟收取燃气开户费的行为违反了琼价价管〔2017〕197号《关于完善管道燃气建设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685号《关于完善城镇管道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1131号《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属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七项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刘振刚和常秀娟多付的价款共7700元(大写:柒仟柒佰元整)。

2.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30800元(大写:叁万零捌佰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38500元(大写:叁万捌仟伍佰元整)。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陵水云海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1-16 处罚截止日期 2024-01-31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