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海南交投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4)琼综执陵水罚决字第24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事由 |
经调查。你(单位)2022年收购了位于陵水县新村镇长城曲港坡G223西侧的拌合站进行经营,该拌合站主要生产沥青混合料,用于道路铺设。收购拌合站时,生产设备含一台锅炉[出厂编号:2017A279,产品型号:YYQ-900Y(Q)],你(单位)未对该锅炉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检验,也无法提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报告。2023年7月,你(单位)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锅炉用于生产,供应沥青混凝土给陵水县南门岭项目建设,用来铺设南门岭大道。你(单位)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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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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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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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南交投新材料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5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4-04-09 |
处罚机构 |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