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李省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卷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2〕234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的《陵水黎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陵烟移〔2022〕第10号),函称,该局对李省君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调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省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根据移送的材料显示,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当事人经营的2个品种卷烟{芙蓉王(硬)、南京(炫赫门)}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清水湾阿罗哈3号路工地的小卖部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2年9月14日,当事人联系曾经上门推销的业务人员订购3条芙蓉王(硬)和2条南京(炫赫门)卷烟,因业务员上门送货时芙蓉王(硬)只剩2条,因此,当事人实际采购了2条芙蓉王(硬)和2条南京(炫赫门),采购价为芙蓉王(硬)230元/条、南京(炫赫门)160元/条。当事人将上述卷烟以芙蓉王(硬)25元/包(10包/条,即250元/条)、南京(炫赫门)17元/包(10包/条,即170元/条)的价格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9月16日被陵水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芙蓉王(硬)、南京(炫赫门)等2个品种共计3.5条卷烟,此时,当事人已销售上述芙蓉王(硬)0.3条、南京(炫赫门)0.2条。

陵水县烟草专卖局对以上卷烟进行抽样送检,经海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上述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陵水县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证实当事人未在该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案中,当事人未建立购销登记台账,因此,本案违法经营总额只认定本次查明的涉案卷烟的货值金额840元,违法所得为8元。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1.没收商标侵权卷烟制品3.1条;

2.没收违法所得8元。

3.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处违法经营总额840元的30%的罚款252元。

4.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卷烟的违法行为罚款500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76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省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2-11-24 处罚截止日期 2022-11-25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