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 |||
案件名称 | 姜石三涉嫌违反禁渔期规定出海捕捞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陵综执(海渔)罚决字【2021】4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
处罚事由 |
2021年7月18日早上0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陵水县黎安海域(纬度18º428′ 经度110º064′ )巡查发现一艘”琼陵渔04007”渔船,姜石三正在将捕捞到的渔获物销售给当地村民。当事人已涉嫌在禁渔期内进行非法捕捞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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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序号:51)第三十八条:“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量阶次:轻微违法。法定裁量因素: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酌定裁量因素:一年内第一次违法,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裁量基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2000-5000元罚款。当事人渔获物重量为7.5公斤,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一年内第一次违法属于轻微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非法捕捞的7.5公斤渔获物所得人民币90元整;2、罚款人事人2000元整;3共合计罚款209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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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姜石三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16 | 处罚截止日期 | 2021-10-1 |
处罚机构 | 陵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状态 | 正常 |
答复部门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