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细信息
案件名称 陵水健民新药特药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体温计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1〕15号
处罚类别 法律法规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事由

我局收到《陵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移交案件线索》(陵市监函﹝2020﹞230号),涉及陵水健民新药特药商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子体温计”的案件线索。

2020年1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及《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子体温计”相关线索的函》(海市监食药稽函﹝2020﹞30号)上列明的电子体温计(批号:202002005),并现场要求该店提供上述批次电子体温计供货商资质材料、进货单、出厂检验报告等材料,该店当场提供,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其计算机系统内有做该涉案批次电子体温计的购销存记录。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本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从合法的批发企业购进涉案电子体温计,购进涉案电子体温计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发票及成品检验报告,且做好购销存记录,主观上无故意违法截至目前没有收到顾客前来反映使用上述电子体温计后出现不良反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免于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冬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19 处罚截止日期 2021-1-19
处罚机构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状态 正常
答复部门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