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

来源:陵水县河长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3-10 16: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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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委员会

陵水黎族自治县光坡镇人民政府

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海南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方案修订工作的通知》(琼河办〔20204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立足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战略定位,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通过在我镇所有水体(包括河流、水库、湖泊、山塘、渠道)实行河湖长制,有效遏制威胁河湖的非法行为,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确保河湖水污染“可防、可控、可治”,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愿景,使每条河湖都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促进全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省一流水平,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良好的水生态安全保障。

二、组织形式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以属地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强监管与考核。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节水优先,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提高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二)划定河湖水系生态空间深入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严格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许可、监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一律不得许可,严防新出现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问题。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划定可采区、可采期和禁采区、禁采期,依法做好采砂许可工作。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湖沿岸绿化,改善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空间均衡。2025年底前,按照省里的部署安排,建设省级及以上水利风景区。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水污染防治有关规定,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港口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优化入河湖排污口布局,实施入河湖排污口整治。

2025年,化肥和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6%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水葫芦等外来入侵生物得到有效防控。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强化水源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湖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依托“百镇千村”工程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22年底前,主要河流水质状况总体良好,列入国家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维持在100%,省级地表水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维持在100%。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5%,重点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5%。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在规划的基础上加快实施退塘还湿、退耕还湿、退耕还滩、退养还滩,有序实施“水网”规划,推进小水电生态绿色转型,禁止新建小水电站,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湖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防洪调蓄区保护力度,对中部山区三大江源头、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重要水源涵养区等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保护。加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执法制度。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和行业内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二、组织形式

(一)建立湖长体系。全面建立镇、村二级湖长体系,湖长制工作延伸至村级组织,扩展到农场和林场。

(二)全面设立湖长。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设立镇级湖长、镇级副湖长、村级湖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镇级第一总湖长由镇委书记担任,负责组织领导本乡镇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镇级总湖长由镇政府镇长担任,镇级副总湖长由镇政府常务副镇长担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专管员履职进行督导。村级湖长由各两委干部担任。

(三)将湖长制工作全面纳入河长制工作体系。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负责协助镇级第一总湖长全面推行湖长制各项工作,在湖泊已设立河(湖)长基础上,按要求全面实施湖长制,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河长办”督促下一级湖长和责任单位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协调解决跨区域河湖治理重点问题。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湖长。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部门制定的管控措施。

2.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3.严格控制跨湖泊、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4.禁止在湖泊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5.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等活动。

6 .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

()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 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2.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2.核定湖泊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管。

3.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湖泊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或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4.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5.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止使用高风险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低风险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6.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7.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

3.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4.加大湖泊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实施“放鱼养水”工程,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4.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

5.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6.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严厉打击涉湖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四、主要工作进度安排

(一)确定湖泊分级名录。20187月底前开展湖泊调查摸底工作,形成湖泊分级名录。

(二)绘制湖泊分布图。20188月底前绘制列入湖泊分级名录中的主要湖泊分布图。

(三)建立湖长体系。201812月上旬,全面实施湖长制,建立起镇、村二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四)竖立公示牌。201812底前基本完成主要湖泊湖长公示牌竖立。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湖长制公示牌,主要标明湖长姓名、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责任范围、监督电话、湖泊分布等内容。

(五)开展河湖调查。开展主要湖泊问题排查,着手建立湖泊数据台账和问题台账,为分解细化主要工作任务提供依据。

(六)经验总结与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做好湖长制工作经验总结及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湖长制的体制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组织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湖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报送制度,跟踪湖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湖泊管理保护情况,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湖长制实施情况和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健全问题督办机制,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建立验收制度,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湖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湖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湖长制工作落到实处。河长制办公室要切实落实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强监督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区域协调。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河湖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坚持生态红线。加强系统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落实经费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湖长制专项经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突出问题整治、技术服务、湖泊巡查、湖泊保洁等工作需要。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湖泊管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湖泊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公告湖长名单和责任范围,公布湖长公示牌,通报湖长制工作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湖长制信息系统并力争智能化,科学管理、实时监控、查看湖泊、湖长信息和湖泊治理动态等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效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湖长制进展情况,以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湖泊生态管理保护和用水节水教育,增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湖泊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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