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委员会
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各村委会、镇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已经镇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委员会
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本号镇
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51号)精神及《水利部贯彻落实<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8〕23号)要求,全面落实《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陵委办〔2018〕103号),结合本号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打造乡村振兴的陵水样板,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新格局。遵循湖泊的生态功能特性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合理利用的原则,按照组织体系到位、制度体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的要求,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机制,为改善湖泊生态环境、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实现湖泊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保护,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等工作。将水库、湿地、塘坝(以下统称“湖泊”)一并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实现河、湖、水库、湿地、塘坝一体化管理,形成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3.坚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标本兼治,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湖泊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河流与湖泊自身等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5.坚持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6.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高位推动、部门分工、齐抓共管的湖泊保护体制,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严格考核问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推行湖长制,将全镇所有天然湖、人工湖、塘堰、涝池纳入湖长制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2018年10月底前,全镇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区域和流域相结合、与河长制紧密衔接的镇、村二级湖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实施湖长制的制度体系和考核机制,实行湖长定期巡湖,明确责任分工,加强考核问责,完善保障措施,落实湖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统筹加强湖库管理保护。
——到2020年,全镇重要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3%以上,其它湖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0%以上,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完成湖库勘界,确保湖库数量不减少、面积不萎缩、水质不恶化、生态功能不衰减,实现湖库水域完整安全、岸线格局科学合理、水体污染有效防控、生态环境有效修复的总体要求。
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将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在持续深化和推进河长制,逐步实现河流管理保护目标的同时,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使全镇湖泊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展现“秀美河湖、美丽陵水、绿色本号”形象的生动载体。
二、组织形式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快推进并做好湖长制各项工作,本号镇委、镇政府决定,成立本号镇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马科科(镇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王勋树(镇党委副书记、镇政府镇长)
副 组 长:闵英业(镇人大主席)
樊守荣(镇党委副书记)
梁德贵(镇党委委员、镇政府副镇长)
杨大仕(镇党委委员、镇纪委书记)
霍青青(镇党委委员、镇宣传委员)
陈孝勇(镇党委委员、镇武装部长)
杨仁伟(镇政府副镇长)
陈明日(镇政府副镇长)
黄宇志(镇政府副镇长)
陈 宇(镇政府副镇长)
庞基君(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黄光泉(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陈文忠(镇主任科员)
黄秀兰(镇主任科员)
陈启华(镇主任科员)
成 员:胡茂松(本号派出所所长)
王 洪(镇规划所所长)
李其东(镇国土所所长)
张宏谋(镇宣传办负责人)
姜祖鹏(镇农经办负责人)
陈春释(镇环卫站负责人)
王文育(镇林业站负责人)
杨 丰(镇联防队队长)
李 奇(本号村书记、主任)
卓忠珍(芭蕉村书记、主任)
胡秋海(白毛村书记、主任)
李华章(长埇村书记、主任)
黄 孟(格择村书记、主任)
董兴方(军昌村书记、主任)
符育人(军普村书记、主任)
郑仁英(黎盆村书记、主任)
黄立峰(黎跃村书记、主任)
黄文位(田心村书记、主任)
胡昌文(新兴村书记、主任)
吉光亮(中央村书记、主任)
卓裕亲(白石村书记、主任)
胡文泽(大坡村书记、主任)
郑文英(什巴村书记、主任)
陈儒忠(亚欠村书记、主任)
卓法辉(亚上村书记、主任)
陈运雄(祖关村书记、主任)
陈振方(祖合村书记、主任)
陈亚海(什坡村书记、主任)
王 专(小妹村书记、主任)
谭和专(乐利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农经办,办公室主任由杨仁伟兼任,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二)建立湖长体系。湖长体系设置需与各级河长设置充分结合,全面建立镇、村二级湖长体系。
(三)全面设立湖长。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强化责任,设立镇级湖长和村级湖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湖长制工作格局。各级湖长由党政领导担任。
中型水库原则上设立镇级湖长,小型水库原则上设立村级及以上湖长,各类湖泊、山塘所在的乡镇按照管辖区设立村级及以上湖长,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责任主体。已经设立河长的湖泊,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名称统一为湖长;尚未设立湖长的湖泊,尽快建立湖长体系。
三、工作职责
(三)湖长职责。镇级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湖泊的管理保护工作;村级河长协调和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和上一级河长解决问题,协调湖泊与入湖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泊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一策”方案,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四)河长制办公室职责。镇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拟定河湖管理保护制度及考核办法,监督、协调、督促各项任务的落实,组织实施考核等工作。
(五)责任单位职责。责任单位为河长制办公室牵头部门和组成部门等有关部门。各部门职责如下:
镇规划所:负责组织、推进城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监管,负责城镇建成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对涉及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安全的项目规划进行严格把关,处理好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有关规划与流域保护管理的关系。
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加强对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协助河长制工作相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或其他违法水事案件的查处。
镇国土所:负责督促落实各村做好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监督指导做好地下水环境监测、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参与涉河违章建筑查处。
镇林业站:负责指导、监督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管理、造林绿化、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
镇环卫站:负责镇区范围内的水域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做好水域周边卫生清理工作,完善水域周边垃圾转运工作,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工作。
镇联防队:负责依法打击证照不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负责已拆除机具非法采砂船只、浮吊船只等“三无船只”管理;对“三无船只”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联防队责令其停止航行或者作业,依法采取重罚、现场销毁非法采砂设备等措施,进行严厉打击。
镇宣传办:负责组织河长制及河流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泊水域空间管控
1.依法划定湖泊管理范围,严格控制开发利用行为,将湖泊及其生态缓冲带划为优先保护区,依法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湿地范围,并勘界定标,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2.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3.严格控制跨湖泊、穿湖、临湖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泊的不利影响。
4.禁止在湖泊中设置人工投饵网箱或围网养殖,重点湖泊实行湖区功能区划制度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
严格管控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等活动。
5.流域、区域涉及湖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应依法开展规划环评,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等制度。
(二)强化湖泊岸线管理保护
1.实行湖泊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可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泊岸线自然形态。
2.沿湖泊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
3.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充分利用我镇湿地资源,科学有序推进湿地生态旅游,探索湿地合理利用,推进湿地对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示范区建设。湿地保护相关部门要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
(三)加强湖泊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和保护需要,编制湖泊生态保护、渔业、航运、旅游等专项保护规划。
2.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湖泊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集约节约用水机制。严格湖泊取水、用水和排水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湖泊生态用水和合理水位。
3.核定湖泊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加强入湖排污口设置和监管。
4.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污染物总量。湖泊水质达不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或入湖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泊,应排查入湖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泊水质;水质达标的湖泊,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
5.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泊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加强对湖区周边及入湖河流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内源污染等综合防治。
6.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禁止使用高风险农药,推广使用有机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易降解、低风险的农药,推行精确施肥、配方施肥等科学施肥技术,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采用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和农村清洁工程,防止水质污染。
7.加大湖泊汇水范围内城市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8.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
(四)加大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强化湖泊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泊和入湖河流整治。
3.在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湖泊,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湖区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
4.加大湖泊综合整治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泊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泊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泊水环境。
(五)开展湖泊生态治理与修复
1.实施湖泊健康评估,加大对生态环境良好湖泊的严格保护,加强湖泊水资源调控,进一步提升湖泊生态功能和健康水平。
2.加强湖泊水生生物保护,科学实施“放鱼养水”工程,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3.积极有序推进生态恶化湖泊的治理与修复,加快实施退田还湖还湿、退渔还湖,逐步恢复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
4.加强对湖泊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引进具有危害性质的外来动植物。
5.因地制宜推进湖泊生态岸线建设、滨湖绿化带建设、沿湖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采取综合整治和放养、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生物等措施,加强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6.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编制湿地保护修复工程规划。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和省、县、镇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拆除围网、生态移民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
(六)健全湖泊执法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湖泊、入湖河流所在行政区域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3.严厉打击涉湖泊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泊、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泊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湖泊动态监管。
五、主要工作进度安排
(一)建立湖长体系。2018年9月底前,全面实施湖长制,建立起镇、村二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竖立公示牌。2018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主要湖泊湖长公示牌并着手制作。力争12底前基本完成主要湖泊湖长公示牌竖立。在湖泊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按统一标准制作的湖长制公示牌,主要标明湖长姓名、湖长职责、湖泊概况、管护目标、责任范围、监督电话、湖泊分布等内容。
(三)开展河湖调查。2018年10月底前启动主要湖泊问题排查,着手建立湖泊数据台账和问题台账,为分解细化主要工作任务提供依据。
(四)经验总结与评估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做好湖长制工作经验总结及评估工作,逐步完善湖长制的体制机制。镇河长制办公室要配合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建立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开展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并做好自评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狠抓工作落实。强化组织指导,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湖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与信息报送制度,跟踪湖长制实施进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湖泊管理保护情况,发布相关信息,通报典型事例;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湖长制实施情况和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健全问题督办机制,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及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督办,建立验收制度,按照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湖长制工作进行验收。
(三)严格考核问责。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湖泊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湖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确保湖长制工作落到实处。河长制办公室要切实落实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强监督问责,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加强区域协调。湖泊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河湖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坚持生态红线。加强系统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五)落实湖泊管护员。落实湖长制工作村级负责人,根据辖区内湖泊数量、规模和目标任务等湖泊实际情况,统一招聘(募)村委会湖泊专职或兼职管护员。负责人和管护员主要负责所辖湖泊的日常巡查和信息反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现场执法和涉水纠纷调处,以及做好湖泊保洁及涉湖工程管护工作。乡镇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队伍承担湖泊保洁及涉湖工程管护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公告湖长名单和责任范围,公布湖长公示牌,通报湖长制工作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创建湖长制信息系统并力争智能化,科学管理、实时监控、查看湖泊、湖长信息和湖泊治理动态等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媒体舆论的监督作用,确保监督效果。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泊管理保护工作、湖长制进展情况,以及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七)加强宣传引导。切实做好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组织开展湖泊生态管理保护和用水节水教育,增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湖泊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和保护湖泊的良好氛围。
各村于每年1月3日前,将上年度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河长制办公室。
附件:1.陵水县本号镇湖泊名录及湖长设置(水库)
2.陵水县本号镇湖泊名录及湖长设置(湖泊、山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