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环境保护部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
2016-12-1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日前,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制定了《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水系发达,保护江河湖泊,事关人民群众福祉,事关中华民族长远发展。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烈意识,努力走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李克强总理批示指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以下简称《意见》),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地生根,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意见》是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纲领性文件,各地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做到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确保到2018年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制定工作方案
各地要抓紧编制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主要任务、组织形式、监督考核、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阶段性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确定河湖分级名录。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各省(区、市)要抓紧提出需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主要河湖名录,督促指导各市、县尽快提出需由市、县、乡级领导分级担任河长的河湖名录。大江大河、中央直管河道流经各省(区、市)的河段,也要分级分段设立河长。
(二)明确河长制办公室。抓紧提出河长制办公室设置方案,明确牵头单位和组成部门,搭建工作平台,建立工作机制。
(三)细化实化主要任务。围绕《意见》提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任务,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细化实化工作任务,提高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强化分类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对江河湖泊,要强化水功能区管理,突出保护措施,特别要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对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要加强水污染治理、节水减排、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对城市河湖,要处理好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维护水系完整性和生态良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对农村河道,要加强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和水系连通。要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加强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监管,严禁侵占水域空间,整治乱占滥用、非法养殖、非法采砂等违法违规活动。
(五)明确工作进度。各省(区、市)要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所辖市、县出台工作方案。其中,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海南等已在全省(市)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的地区,要尽快按《意见》要求修(制)订工作方案,2017年6月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其他省(区、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出台省级工作方案,力争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
三、落实工作要求
要建立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意见》顺利实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及时跟踪河长制实施进展。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建立验收制度,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对建立河长制进行验收。
(二)明确工作人员。明确河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督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环境治理、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对照《意见》以及工作方案,检查督促工作进展情况、任务落实情况,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定期对各地河长制实施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四)严格考核问责。各地要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监督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水利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环境保护部将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在2017年底组织对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18年底组织对全面推行河长制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五)加强经验总结推广。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开展推行河长制情况的跟踪调研,不断提炼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好举措、好政策,逐步完善河长制的体制机制。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促进各地相互学习借鉴。
(六)加强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各地要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各地要建立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自2017年1月起,各省(区、市)河长制办公室(或党委、政府确定的牵头部门)每两月将贯彻落实进展情况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第一次报送时间为1月10日前;每年1月10日前将年度总结报送水利部及环境保护部。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建立水利部会同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委参加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强化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将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各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
(二)强化部门联动。地方水利、环保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充分发挥水利、环保、发改、财政、国土、住建、交通、农业、卫生、林业等部门优势,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加强对河长制实施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指导。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加大对涉河湖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三)统筹流域协调。各地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要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强化规划约束。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要明晰管理责任,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加强系统治理,实行联防联控。流域管理机构、区域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监测等作用。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经费,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长效、稳定的河湖管理保护投入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根据工作节点要求,精心策划组织,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特别是要注重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