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专栏】悔不当初!为了500元帮拿“货”,他被判刑十年六个月 →

来源:中国禁毒 发布日期:2024-11-07 16:41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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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广西梧州岑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叶某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24年3月16日,叶某明为换取500元的报酬,答应为他人拿取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当日11时许,叶某明驾驶车辆前往岑溪市某路的巷子附近,在巷子尽头的隐秘草丛中,拿走一大包用黑色塑料袋装的依托咪酯。正当叶某明走回到小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查获的依托咪酯净重达1086.13克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明非法持有其他数量大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叶某明曾有毒品犯罪前科,属毒品再犯,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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