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宣传专栏】毒贩“零口供”?看检察官如何揭秘“沉默的真相”!

来源:中国禁毒 发布日期:2024-07-26 12:41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微信
X

近日,由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指控罪名,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案情回顾

2023年2月以来,邓某分别与李某、吴某甲、吴某乙相约购买毒品吸食后,由邓某出面联系刘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约定交易地点和毒品数量,后邓某与吸毒人员随即前往刘某指定的地点进行毒品交易。经查,刘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邓某、李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共获取毒资1.2万余元。

二、检察履职

刘某到案后,始终辩解称自己与案件无关,妄图挣脱法网的束缚。在“零口供”的情况下,如何形成严密证据链?如何还原案件真相?诸多难点给办案检察官带来巨大挑战。为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毒品犯罪,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向侦查机关送达了继续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了大量的客观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检察机关最终对刘某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

在庭审阶段,经过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得到法院的充分认定,量刑建议获采纳。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刘某的认罪态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犯罪“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任何犯罪分子都不要妄想通过“零口供”逃避罪责。如果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其有罪,依然可以定罪处罚。在办案过程中,兴文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核心推进实质性审查,通过严查细审、补强证据,完善证据体系,最终实现对“零口供”案件的严厉打击。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附件: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81301(网站维护电话)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