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任清单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26 17:02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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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食品生产监管

(二)食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制度

(三)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四)保健食品监管

(五)化妆品监管

(六)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制度

(七)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黎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拟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执行食品、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拟定执行办法,并具体实施

 

2

负责辖区内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行政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负责执行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

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食品质量安全

 

组织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执行《海南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贯彻执行省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和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检测工作

 

3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化妆品标准,对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化妆品标准和省化妆品标准,监督化妆品地方标准和生产经营管理规范

 

4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法定标准、本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和药用辅料标准

 

监督检查本县黎药、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监督实施本县GLPGCP

 

贯彻执行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5

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负责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物滥用和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依法监督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和使用

 

 

 

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制度

 

6

负责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批和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指导和监督医疗器械备案工作

 

7

承担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包括中药材种植)、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和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

监督检查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流通

 

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使用管理规范

 

负责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和跟踪认证

 

8

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管实施本县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监管本县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

 

9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进行审查备案,依法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广告;依法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发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信息。

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月化妆品的监督抽检,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

 

10

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实施监管。

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监管

 

11

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

 

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监督事故落实情况

 

12

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科技发展规划

 

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

 

推动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13

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黑名单”制度

 

14

负责酒类流通备案登记、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酒类流通行业信息监测统计及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执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监督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

 

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管理

 

15

指导监督辖区食品药品稽查和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指导辖区食品药品稽查和乡镇食品药品监管工作

 

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开展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工作

 

16

承担上级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合机制。督促检查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17

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

根据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5〕156号)文件;2.编委《关于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琼编〔2015〕24号)文件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

县食药监局

承担全县生产环节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管工作。执行生产加工环节食品行政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掌握分析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监督和指导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海南省机关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编办 〔2014〕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琼政办 〔2013〕111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的食品原料存在农药残留,食品药品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县农委

县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 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县卫生局

县卫生局会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县质监局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县工商局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查处,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监督检查。 对于违法广告,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应当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报并提出建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县公安局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局依法提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流通环节)

县食药监局

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 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 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琼府办公〔2014〕68号)               

食品药品部门在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时,发现某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食品药品部门对不合格蔬菜作出处理后,同时向农业部门通报此信息,建立追溯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县农委

负责食用农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农委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 容器、 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指导食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3

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管

县食药监局

负责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情况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款。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

卫生部门发现某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生产。为此,对该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将情况通报食药监管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管部门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该企业产品情况进行核查,并对他们未建立索证、查验制度予以处罚,工商部门对该企业无卫生监督合格证,注销营业执照

县卫生局

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依法对其生产集中消毒餐饮具进行监管

县工商局

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进行依法监管

4

学校食堂监管

县食药监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3、《海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县教育部门的规划,新办一所中学,学校建好后,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办《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发证后,指导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并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教育部门。卫生部门依据法律规定,针对学校食品安全情况,进行食品安全评估和组织制定标准。

县教科局

应制定学校食堂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推进食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和厨房建设透明化,对新建学校食堂,其内部设计、施工图纸应事先征求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县卫生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县食药监局

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部门通报;并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二是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三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集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某酒店客人在晚餐后,陆续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酒店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并送病人去医院救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部门,并派工作人员到酒店开展封存食品原料、成品等调查工作;卫生部门接到通报后,由疾控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负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卫生局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立即组织救治;二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三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四是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县食药监局

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与县卫生局联合组织开展我县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对已确认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通报我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组织检查我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与县卫生局联合组织检查我县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开展我县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

《关于成立海南省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站的通知》(琼食药监产〔2014〕8号)。

县卫生局

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组织开展我县发生的影响较大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并发布相关信息;与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组织检查我县医疗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

县食药监局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管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9号);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98号);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8号);5、《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某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内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某医疗机构如果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生局

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许可以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县农委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8

医疗器械监管

县食药监局

负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结果及时发布警示信息以及责令暂停销售、进口和使用等控制措施;组织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组织对同类医疗器械加强监测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食药监械〔2008〕766号);3、《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卫医管发〔2010〕4号)

患者在植入医疗器械企业生产的骨科接骨板时发生断裂的群发事件,食药监部门和卫计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食药监部门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核查,对原材料采购使用、生产工艺、质量检验控制和经营环节的追溯性进行排查,卫生部门对手术过程的产品植入临床操作规范执行情况进行排查,最终查明原因排除隐患。

县卫生局

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评估的处理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参与对引起突发、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下同)

2.监督检查内容

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

2)对食品重点品种组织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抽检;

4.监督检查措施

1)加强在受理、审查、审批等环节的事中监管,加大对行政许可审批、企业日常监管等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2)按照规定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证后监管。

5.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管类别,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执法检查、整改回访等要求。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或技术专家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3)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自查报告,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规定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书面检查,并按照要求实施现场核查。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流通管理的行政执法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效保障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食品经营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食品经营者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2)针对重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3)组织开展食品的抽样检验;

4)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下,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查计划,突出巡查重点,完善巡查方式,提高巡查效率,层层落实巡查监管责任,严格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食品质量、经营行为和食品经营者自律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5.监督检查措施

1)依法监督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监督食品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监督经营者对购入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和许可证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查。

监督经营者按食品品种和批次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海关报关单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由食品经营者留有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生产)许可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者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2)依法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或批发记录义务。

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并按照供货商或进货时间等标准,将载有记录内容的票据统一规范装订或者粘贴成册。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监督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依法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监督食品批发企业按照每次批发食品的情况如实制作批发记录台账,记录应当包括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进货或销售记录台账。

3)积极鼓励引导食品经营者采用和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对查验的许可证件、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以及建立的进销货台账,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实行计算机管理。

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检。

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4)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经销的食品,其来源与供货方的相关合法资质证明是否一致,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注的条件贮存食品、是否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5)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经销食品的包装标识。检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进口食品标签标明的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标准的规定。

6)依法监督检查食品市场开办者履行义务。检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履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定义务,是否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7)依法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的自律情况。检查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查验义务,是否进行查验记录、质量承诺,是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退市等。

8)依法加强对预包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预包装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项目。监督食品经营者销售标签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预包装食品;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9)依法加强对散装食品经营的监管。对散装食品,重点监督食品经营者在贮存散装食品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散装食品时,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在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10)依法加强对进口食品经营的监管。对进口食品,重点监管其质量合格证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进口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报关相关手续等项目。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没有中文标签或中文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品。

6.监督检查处理

1)依法监督检查经营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主动退市的义务。监督检查经营者是否对被告知、通报或者自行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2)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3)依法对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实施跟踪监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及时追查食品来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相关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踪监管,严防再次流入市场。

餐饮食品安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餐饮经营者

2.监督检查内容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2食品原料索证索票落实情况;

3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操作过程是否规范;

4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制度落实情况

5其他食品安全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对餐饮服务单位采取明查、抽查、飞行检查、暗查暗访的方式进行。

2)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针对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针对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时段,对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配送等重点餐饮单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抽样检验;

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依法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相关文书。

5.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更换动态评定等级和年度量化等级公示脸谱。

责令改正: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或监督意见书。对于限期整改的单位,根据责令整改通知书内容进行追踪检查。

查封扣押: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对相关涉嫌违法物品和场所实施查封扣押。

采样送检:对可疑食品或快检阳性样品现场采样,当事人盖章签字确认后送检。

行政处罚: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违法行为可实施当场处罚;调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按照一般案件程序处罚;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6.监督检查处理

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保健食品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销售产品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1)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

2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等。

3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销售的保健食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3.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组织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专项检查;

3)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

4)根据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等线索开展突击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1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2)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也可以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根据工作需要对经营单位进行暗访。

4)根据领导指示、媒体曝光和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5.监督检查措施

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6.监督检查处理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食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化妆品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化妆品经营(含使用,下同)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各化妆品经营单位及其相关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

化妆品经营单位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单位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3.监督检查方式

1)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执法检查;

2)组织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产品监督抽验;

3)开展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突击检查和暗访;

4)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开展突击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和使用单位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对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应增加监督频次。

5.监督检查措施

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监管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予以查处。

2)企业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严格实施整改、强制召回、跟踪抽查等后处理措施。

(六)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督巡查制度

为切实履行药品监管职责,加强药品流通市场日常监管,规范药品经营、使用行为,确保质量安全,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药品零售企业

①店面是否整洁卫生、证照是否按要求悬挂;

② 计算机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③ 温度调控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④药品是否按说明书要求的温度陈列或储存;

⑤ 处方药销售是否符合要求;

⑥ 药品销售是否开具凭证;

⑦ 拆零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⑧ 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⑨ 国家有专门管理规定的药品是否按有关规定管理;

⑩ 是否有销售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2)医疗机构

①药房、药库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② 温湿度调控是否符合要求;

③ 药品储存与养护是否符合要求;

④ 药品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⑤ 药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⑥拆零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⑦ 中药材、中药饮片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⑧ 特殊药品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⑨ 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

⑩ 是否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依法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综合性的日常监督检查。

(1)药品零售企业每家每3个月至少巡查1次;

(2)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站等药品使用单位)每家每6个月至少巡查1次,一年不少于2次

4.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监督巡查坚持属地管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5.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巡查计划:明确巡查内容、对象、区域;

(2)开展巡查工作:

①巡查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效执法证件,携带相关执法文书和调查取证器材,按计划开展巡查。

②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③做到巡查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法律法规应用准确、责任追究清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巡查活动。

④检查人员要按照《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检查。

(3)巡查记录:被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检查结果,被检查人意见、检查人员意见当场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

(4)建立巡查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将巡查记录的资料和已发出的执发文书录入电脑。同时将《日常巡查记录表》归入巡查档案,将已发出的执法文书归入监管对象档案。

(5)总结工作: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确定下一阶段巡查重点。每半年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填报巡查统计结果一次,每年年底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巡查工作总结。

6.监督检查处理

(1)巡查中,检查人员应当场对日常监督巡查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上,双方签字确认,以备下次巡查或回访时对照。

(2)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时评分低于80分的,存在的问题已不符合GSP相应条款要求,属GSP第186条规定的情形,应该依照《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医疗机构检查时评分低于80分的,存在的问题已不符合《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该依据《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办法(试行)》第39条规定,下发书面责令改正通知;逾期不改的,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约谈负责人,在当地主要媒体曝光;第三次检查发现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有关情况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上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省内主要媒体曝光。

(4)对下发整改通知的监管对象,要在整改期限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回访,跟踪检查。跟踪检查的结果也要及时记录在《日常监督巡查记录表》。

(5)发现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转入稽查办案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相关的执法文书。在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告。

(七)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否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有因检查;

2)根据投诉举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4.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计划;

2)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有因检查;

3)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根据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监督检查程序

1)应当对取得资质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日常检查。

2进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场所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抽取样品;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

3)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参加,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4)自行开展专项检查,也可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6.监督检查处理

1)加大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以及注册人获取注册证后的监管,发现问题立即纠正整改,并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2)在监督抽查时发现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采取暂停经营和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3)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许可(含备案)申请人在监督检查中存在不履行医疗器械监管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问题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食品药品安全信息

主动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警示;主动向社会公开食品药品违法典型案例;统一向公众公开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理和调查结果(涉及保密除外)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2

食品安全宣传周

每年6月第3周,在全通过搭建多种交流平台,以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条途径,面向社会、贴近公众,有针对性地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普及科普知识活动;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认识水平,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宣传诚信守法典型,弘扬尚德守法风气;促进社会多方协调共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3

安全用药月

每年9月,通过搭建多种传播交流平台,贴近生活、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在全省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用药主题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用药的科学理念和实用知识,对用药常见误区进行解读;宣传安全用药科普知识,提升对特殊用药人群的宣传实效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4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

宣传贯彻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接受消费者咨询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5

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

向公众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相关知识的科普宣传,并提供咨询和服务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6

政务网站发布食品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通过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门户网站(外网),向社会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有关法律规范、科学知识和工作动态,并提供相应信息检索服务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7

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对食品从业人员开展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操作规范等培训,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83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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