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1-08-26 10:00 【字体: 小   中   大 打印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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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

有关事宜的通知

县各预算单位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结合我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资金支付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价格变化幅度较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和供应商续签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续签采购是指通过一次采购,服务期最多三年沿用采购结果,根据合同约定对其服务质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履约评价结果,一年一签分年付款的采购组织形式。该规定只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对于此类项目,采购人可以三年预算的合计数额进行采购,也可以一年预算采购,但应事先在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服务期限、续签条件、不再续签的情形等。

二、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三、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报账,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超过付款期限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采购人要严格遵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信用记录查询及使用工作,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息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少媛,83323930)

特此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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