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10月27日营业期间销售的《英汉双解小词典》、《写字课课练·人教版四年级上册/司马彦书》和《小手学画》等共计10本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后经查明你单位违法经营额为98.4元,其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2022年10月27日10时30分,执法人员对海南省陵水县新村镇中心集贸市场的陵水新村新世纪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经营场所销售有非法出版物等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8张,证明检查现场主要情况。
3.经营者徐斌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徐斌的身份情况,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60000MA5RNL6954)复印件1份,证明陵水新村新世纪超市为依法设立的出版物经营单位,经营者为徐斌。
5.当事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陵水新村新世纪超市的经营资质。
6.经营者徐斌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能对发行非法出版物作出相关辩解,承认了2022年10月27日被我局查处时经营者发行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7.《陵水黎族自治县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摆售的《英汉双解小词典》、《写字课课练·人教版四年级上册/司马彦书》和《小手学画》等3种出版物系非法出版物。
8.现场检查笔录(复查)1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共2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整改。
你单位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第(二)项“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以及参照《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表》第56条(序号:56)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编号为陵综执(旅文)罚告字〔2022〕29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3页,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截止至2022年12月20日,本机关未收到任何有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2年12月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英汉双解小词典》、《写字课课练·人教版四年级上册/司马彦书》和《小手学画》等共计10本非法出版物(详见:《财物清单》)。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受理)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财物清单
联系人:李海雁;联系电话:0898-83096162。
联系地址:陵水县椰林镇新丰路37号综合行政执法局102室。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2月20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件
财物清单
序号 | 标称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1 | 写字课课练·人教版四年级上册/司马彦书 | 电子工业出版社 | 本 | 8 | 18 | 144 |
2 | 小手学画 |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 本 | 1 | 10 | 10 |
3 | 英汉双解小词典 | 吉林文史出版社 | 本 | 1 | 10 | 10 |
总计 | 10 | / | 1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