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查明,你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有音像制品(光盘)1070张和存有戏剧、音乐内容的手机内存卡64张。另外,经海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你销售的《开国元勋朱德》等262种音像制品均为非法出版物。另外,你经营销售的出版物(光碟)经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鉴定,其中有261张光碟为淫秽物品。
综上所述,你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三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1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2021年2月22日15时35分至16时15分检查时,你正在开展经营活动,现场销售有音像制品(光碟)、存有戏剧、音乐内容的手机内存卡等商品;
2. 《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1页、《查封扣押物品清单》1份32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事实以及扣押物品明细信息;
3. 肖志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作为本案的经营主体及身份信息;
4. 《询问笔录》2份6页,证明你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以及供述经营情况的事实;
5. 海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意见》,证明你发行的《开国元勋朱德》等262音像制品(光盘)为非法出版物;
6.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陵综执(旅文)罪移字〔2021〕1号)1份2页,证明本机关依法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7.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的《受案回执》1份1页、《受案登记表》1份1页,证明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受理查办该案件;
8.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回执》1份1页,证明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已受理查办该案件;
9.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1份1页,证明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已立案查办此案件;
10.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陵检意〔2022〕15号),证明县检察院决定对你不起诉,建议我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你给予行政处罚;
11.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1份8页,证明你销售的音像制品(光盘),有261张为淫秽物品。
你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发行含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三种违法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你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你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你发行含有违禁内容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编号为陵综执(旅文)罚决字〔2021〕5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共1份4页,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你在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出版物音像制品(光盘)1070张、手机内存卡64张;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3.责令停业整顿7天(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