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征求《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新修订)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陵府办〔2016〕137号)实施时间已到期,为积极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加快农业品牌创建工作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全面推进陵水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及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我局拟定修订新的《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新修订),现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1月16日前将意见通过政务网或纸质盖章报送的方式反馈我局(县政府服务中心605,徐燕芳13976966638)。
特此致函。
附件:1、《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
暂行办法》(新修订)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月10日
(此件不公开,联系人:徐燕芳 联系电话:13976966638)
附件1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
品牌奖励暂行办法(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推动我省热带特色农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我县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品牌农业发展的意见》(琼府〔2013〕70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品牌农业奖励资金按结果导向、正向激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其执行期限为2019年--2023年,执行期限届满后确需延期的,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再予以设立。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全面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原产地地域保护(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农业类名牌产品等五大类农业品牌的创建工作,创建一批本县农业品牌,提高我县农产品知名度和农业生产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
第三章 奖励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以下统称农业和产经营主体)。其当年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良好农业企业认证、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认证)、农业标准化示范、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农业类)和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均可以申报享受县政府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
第五条 绿色食品。对当年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对首个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超过1个以上的,从第2个产品开始,减半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有机食品。对当年获得有机食品(不包括系列产品)质量认证的农产品,一个农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对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农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认证。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产品通过国际质量(HACCP)、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ISO9001、ISO9002)和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的,按通过认证产品数量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通过国际或欧盟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8万元,通过国内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第九条农业标准化建设。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制定并经法定管理部门或单位认可、公布的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通过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地方标准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农业产业园区建设。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新创建的农业示范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省有关部门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农产品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涉农商标)的单位,一个商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被农业部评为中国名牌产品(农业类)的申报单位,一个国家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当年获得全省著名商标(涉农商标)的企业,一个商标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被省农业厅评为省名牌产品(农业类)的企业,一个省级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农产品商标注册。获得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申报(国内商标)并获得官方商标受理通知书,一件农产品商标一次性奖励0.2万元。
第十三条农产品营销推介。对当年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国际性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单位奖励2万元;参加国内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单位奖励1万元;参加省内举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单位奖励0.8万元;参加县内举办的农产品展销会、博览会的,每个单位奖励0.3万元。
所有奖励要遵守的补贴原则:获奖的单位当年同一个产品同时获得不同奖项,按最高级别项奖励标准执行。如获得省级奖项后,再获得国家级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复检后重新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产品不再奖励。
审定程序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的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社会团体及个人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申报时限。每项奖励必须于规定时间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领取《陵水县农业品牌奖励申报表》并按规定填写后,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复印件,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确定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拟给予奖励单位名单或个人和奖金的请示,经县政府审定后按照有关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农业品牌创建奖励资金由县级财政按年度安排奖励资金。
第七章 责任分工
第十九条县农业农村局要指导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建设,提高农产品质量;对拟申报认证的农产品,要统一登记造册,根据实际情况逐个制定具体帮扶措施,落实专人跟踪、督办、服务,将农产品创优质名牌、品牌和质量认证申报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和国家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充分发挥农业品牌效应,扶持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科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畜牧兽医局、县农技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在政策、技术、资金和申报等方面给予解释、指导、扶持和帮助。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修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认证和农业品牌奖励暂行办法》(陵府办〔2016〕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