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要闻动态>政务动态
政务动态

关于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三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6 信息来源:陵水县住建局
分享至: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陵建通〔2020〕10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

站点(三级)燃气经营

许可证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各广大人民群众: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经营(零售)单位的安全监管,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零售)秩序,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零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防发生各类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零售)事故,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燃气经营许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零售经营的布设和燃气经营许可期限

1、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经营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2、 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其中瓶库建筑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存放的实瓶总容积(水容积)不大于1立方米(15公斤实瓶不超过28瓶,其他规格的实瓶可按其实际水容积折算)。

3、 瓶库设置在除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及裙房外的与建筑物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若为两层建筑,第二层不得住人或存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 瓶库与其它房间相邻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米,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米,与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米。

5.瓶库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

6.瓶库门窗应向外开;当釆用自然通风时,瓶库应设2个连 通室外的下通风式百叶窗,通风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面面积的3%。通风口下沿距室内地坪标高宜小于0.2米。当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并应釆用防爆轴流风机,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正常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②事故通风时,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③不工作时,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

7.瓶库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

8.室内照明灯具、开关、固定电话及其他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9.应配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探头应采用防爆型,控制器应设在室外,并应有泄漏报警远传系统。

10.室温不应高于45°C,且不应低于0°C。

11.干粉灭火器的配置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置8公斤灭火器1具,且每个房间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不宜超过5具。

12.瓶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

13.非营业时间无人值守的III类瓶库内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时,应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二、申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三级站点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可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核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申请表。

2.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少于2人)。

5.用户服务手册及用户安全用气宣传资料。

由非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交与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签订的气源供应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复印件(核对原件)。

市县燃气行政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做出许可决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终止经营、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应当提前60日向原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原核发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咨询电话:0898-38321615

 

           陵水黎族自治县              陵水黎族自治县

              行政审批服务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