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

来源:县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08-15

     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受理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三)组织全县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点综合执法活动。

(四)在全县范围内行使下列执法职责:

1.依法行使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2.依法行使商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3.依法行使农产品质量安全、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渔业等农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4.依法行使企业投资、节能减排、粮食等发展改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5.依法行使土地、矿产资源、海洋环境、海域、海岛保护、测绘、城乡规划等自然资源和规范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6.依法行使水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7.依法行使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8.依法行使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9.依法行使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交通运输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0.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区域涉及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行使的执法职责:依法行使除森林公安承担涉林执法工作外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水务、林业等其余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1.依法行使教育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2.依法行使财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3.依法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等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以及版权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4.依法行使宗教事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5.依法行使社会组织、地名区划、勘界、殡葬管理、慈善等民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6.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7.依法行使退役军人保障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8.依法行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19.依法行使建设工程质量、人民防空、燃气、房屋管理、消防、物业、园林绿化、古树名木、市政设施、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20.依法行使工商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户外无证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21.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侵占、破坏电力设施空间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22.依法行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具体工作,依法统一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我县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依法对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多发易发违法行为事项进行重点巡查。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履行政策指导、行业监管、风险研判等职责;依法履行行业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与行政审批部门的职责分工。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要将审批结果信息同步推送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及时将处罚结果推送到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及有关乡镇政府,对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县营商环境建设局、乡镇政府或原履行审批职权的部门依法办理相关吊销手续。

3.与乡镇政府的职责分工。各乡镇政府依法负责《乡镇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实施,加强执法检查,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镇政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属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执法事项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属于乡镇政府行使的执法事项也应当按照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等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乡镇政府处理。

4.与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县公安机关要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有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县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处置,如不予以立案应及时书面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5.其他职责分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业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乡镇政府的其他职责分工按照《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暂行规定》、县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等规定执行。




网站导航>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2345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