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监督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 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 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 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领域资金安排。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工业噪声、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 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做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生态环境监管制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 导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核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编制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管理权限组织审批或审查重点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生态环境信息和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的相关职责。
(十一)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组织协调本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检查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 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指导生态和城乡
各类污染排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