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研究推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改革,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人力资源开发机制和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负责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和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
(四)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创业援助制度。牵头拟订全县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技能类职业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五)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拟订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和标准,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统筹社会保障卡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负责全县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负责统筹全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的规定,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政府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八)根据国家、省有关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长效机制,贯彻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及离退休政策,负责国有企业薪酬监测并开展监督检查。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
(十)负责全县劳动用工的综合管理工作。完善劳动关系政策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的实施规范,贯彻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我县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我县表彰奖励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活动,承办国家表彰奖励、国务院荣誉称号在本县的推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