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主要职责

来源: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2-27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负责起草县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文件,配合上级拟订相关卫生健康政策;执行卫生健康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编制和实施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卫生健康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乡镇卫生健康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四)负责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五)负责组织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承担全县医疗健康产业和康养产业协调推进工作,负责医疗健康产业招商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补充药物目录,制定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监管措施。

(七)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制定医疗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县级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八)组织实施卫生健康相关科研项目,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组织推进健康与教育工作。

(九)负责县级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编制全县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流行病学的调查。

(十二)制定和实施县域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指导全县基层卫生健康、中医药、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十三)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并加以落实。

(十四)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县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十五)拟订全县中医药长期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十六)承担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七)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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