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琼发〔2021〕23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24〕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陵水黎族自治县司法局(以下简称县司法局)是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牌子。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接受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室,负责处理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日常事务。县司法局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依法治县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协调。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司法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县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和县委关于全面依法治县的部署要求。承担全面依法治县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县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全面依法治县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对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指导监督县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五)集中承办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及税务、国家安全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含直属机构、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等)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县社区矫正工作。
(七)负责拟订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八)负责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
(九)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全县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安置帮教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县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县委依法治县办秘书室。研究起草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关于执法、司法、守法普法的政策、总体方案、重要举措;承办全面依法治县重大事项、重大问题、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推进;组织落实委员会及办公室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推动委员会各协调小组和各部门法治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承办有关方面向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提出的重要法治工作事项及相关请示;负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重要文稿、公文的组织起草、审核工作和信息报送工作;承担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办重要活动安排;承办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会议的准备工作,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协调统筹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
(二)办公室。负责起草、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协调实施和检查落实;负责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文件处理、机要保密、信访、文书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人事、纪检、党建工作;负责经费和装备的管理,预算局机关和派出机构行政经费、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负责本系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本局做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督察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三)法治室。负责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负责县政府各部门、乡镇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牵头组织或配合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编辑出版陵水县行政规范性文件汇编。
对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及县政府工作部门或乡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对报请县政府审批的重大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处理县政府涉法的涉外事务、专项事务、专项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项。
(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室。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承办全县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监督工作;对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行政执法资格证件初审等工作。
(五)行政复议与应诉室。负责集中承办除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及税务、国家安全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协调办理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对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的政府文件合法性与否进行审查工作;协调办理县政府诉讼、仲裁、执行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承担指导全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县政府委托的有关具体纠纷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六)社区矫正管理与安置帮教室。拟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指导、管理、协调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县安置帮教工作。
(七)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室。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法律援助的审查、受理,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督导、检查工作;联系党政机关及群团有关公益法律服务事宜;负责管理、指导及监督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公证工作;负责全县律师事务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参与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全县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全县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
(八)普法和依法治理室。拟订全县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考核全县“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监督检查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指导法治宣传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县司法局派出机构(即司法所)职责:
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特定领域行业专业调解,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参与调解处理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受社区矫正机构委托,承担相应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开展基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辖区内基层法治建设;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开展法律服务,负责法律援助初审代办、行政执法意见收集、行政复议申请代收、公证咨询联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组织开展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监督乡镇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有关工作;具体承担或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指导监督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完成县司法局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事务。
第六条县司法局行政编制35名(含乡镇司法所行政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县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县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兼任。派出机构(椰林司法所、新村司法所、本号司法所、黎安司法所、英州司法所、光坡司法所、提蒙司法所、三才司法所、文罗司法所、隆广司法所、群英司法所)设领导职数11名。
第七条 县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