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民政工作政策规定、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研究推进民政工作改革,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民政事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标准,负责实施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指导全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管理工作。
(五)指导慈善事业发展和全县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六)拟定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婚姻登记和推进婚俗改革工作。
(七)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殡葬改革。
(八)负责全县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的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指导开展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九)统筹推进、指导管理全县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十)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负责全县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划、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地名的命名、更名和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落实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工作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