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审计局主要职责

来源: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2020-08-2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的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负责对县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和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案件。

三、 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省审计厅提出年度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依法公布审计结果。

四、按照规定对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对下以及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县政府投资和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省重大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县属国有企业、县政府规定的县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县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受县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按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九、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在县委、县政府的直接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的业务领导下,进一步完善只能转变,完善审计管理体制;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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