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家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落实推进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执行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涉及林业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定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相关标准。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四)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全县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
(五)负责全县森林、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 组织实施《陵水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专篇。指导本县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管理本县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计划,贯彻执行相关国家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林长制、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本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国家、省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其产品的初审工作。
(七)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八)负责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负责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九)拟订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贯彻执行相关林业产业的相关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林业产业和花卉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县林业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科技交流。
(十一)负责县级林业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工作;按规定权限申报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县级林业国有资产。
(十二)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国有林区林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