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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5-00035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5年02月17日 17:4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拟收回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岭仔第二、五村民小组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现将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收回土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拟收回土地面积3.1977公顷(47.9655亩),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农用地(涉及耕地1.5505公顷),土地权属为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岭仔第二、五村民小组使用的国有土地3.1977公顷,土地证号为陵国用(黎)第00045号、陵国用(黎)第00046号和陵国用(黎)第00050号,具体的土地地类、面积详见用地权属地类表。

二、拟收回土地用于黎安跨海通道及延长线工程建设。

三、拟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拟收回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岭仔第二、五村民小组使用的国有土地3.1977公顷均为农用地。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19);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执行;社保补贴按《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等规定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收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房屋征收工作需要,制订编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135)执行。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如对上述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无异议,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用地勘测定界图

          2.项目信息影像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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