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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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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5〕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促进我县公办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519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标准。
一、执行办法
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各园可在不超过指导价最高标准的情况下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县教育部门备案后即可执行。
二、保教费阶梯标准
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价格标准按阶梯执行,具体如下:
(一)县示范园保教费最高标准:1200元/学期;
(二)县一级园保教费最高标准:1000元/学期;
(三)县二级园保教费最高标准:800元/学期;
(四)无评级园保教费最高标准:600元/学期。
三、有关规定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取。学期中途入学的按学期剩余时间计算收取,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22日计算。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退费等相关收费管理事项,需严格按照《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34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519号)进行管理。若省级部门更新以上规定,则自动按新规定进行管理。
(三)县域内幼儿园评定为省级幼儿园的(省示范园、省一级园),按《关于调整省示范和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最高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费〔2019〕86号)文件规定执行,需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的,按文件规定由县教育局报教育厅按流程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自2025年8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6月30日。原《关于调整陵水县机关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陵发改〔2013〕148号)和《关于陵水县公办幼儿园、学前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陵发改〔2014〕45号)同时废止。
(二)本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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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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