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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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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函〔2024〕357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县属企事业各单位,先行试验区党政办公室,省驻陵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举报、查处、打击各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我县社会治安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海南经济特区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参照《海南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以及在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全县公安、司法机关对侦办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单位和人员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委社会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公安机关应当开设和公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电话、QQ、微信、邮箱,明确举报受理的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并将举报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线索整理归档。
县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符合以下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或本省其他市县区域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
(二)向县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举报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并帮助公安、司法机关破案的;
(四)其他符合奖励情形的。
第六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优先奖励最先举报人。
第七条 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下同)5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人民币(下同)2000元的奖励;缴获毒品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上5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50克以上1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
(四)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克以上10000克以下,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五)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毒品10000克以上,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六)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加工窝点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0元以下的奖励。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摧毁毒品制造工厂并现场缴获毒品,抓获犯罪嫌疑人的,给予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七)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缴获枪支的,缴获制式枪支1支奖励10000元;缴获仿制枪支1支奖励5000元。缴获其它危爆物品的,公安、司法机关可视情况进行奖励。
(八)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被确立为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可以奖励100000元;被确立为海南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可以奖励50000元。
根据举报线索,在物流寄递和港口、码头、车站等场所缴获毒品但未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吸食毒品案件线索的,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每查获1名吸毒人员的,给予500元奖励。
(二)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5人以下的,奖励2000元。
(三)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奖励5000元。
(四)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奖励8000元。
(五)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一案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的,奖励10000元。
(六)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奖励10000元。
第九条 公安、司法机关根据举报线索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同时抓获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员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分别奖励举报人。
第十条 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破获或者参与破获毒品犯罪案件和吸毒行政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侦办案件有功的人员和机关、单位、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在侦办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牺牲、殉职、病故、受伤的;
(三)侦破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难度较大的案件、跨省(境)案件、特大案件并缴获毒品数量较大或者摧毁制毒工厂的;
(四)其他应当奖励情形的。
第十一条 联合侦办毒品犯罪案件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奖金数额平均分配给办案单位。奖励事项由案件主办单位或由联合侦办单位商定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奖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保障的原则。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奖励,由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并发放奖金。其他奖金由县委社会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放。
县委社会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上一年度举报和案件侦办情况编制预算,纳入县禁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获毒品犯罪案件后,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及时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申请表》,提出对举报人奖励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批。奖励申请获批后,应当按照举报人的意见,及时办理领取奖金有关手续。
案件侦查部门在侦破毒品刑事犯罪案件后,需要奖励有功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及时填写《破获毒品刑事犯罪案件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批。县委社会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奖励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批并发放奖金。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县委社会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全县奖金发放工作的监督。对挪用、截留、克扣奖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伪造奖励事项,骗取、冒领奖励款项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参与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有功人员予以保护,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信息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社会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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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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