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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66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11月08日 16:04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黎安镇大墩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村民小组、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岭仔村委会岭仔第一、三、四、五经济合作社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黎安镇大墩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村民小组、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岭仔村委会岭仔第一、三、四、五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4.5065公顷(67.5975亩),分别为黎安镇大墩村委会第一经济合作社第二村民小组1.1254公顷(16.881亩),其中农用地1.1127公顷(16.6905亩),建设用地0.0127公顷(0.1905亩);黎安镇岭仔村委会、岭仔村委会岭仔第一、三、四、五经济合作社3.3811公顷(50.7165亩),其中农用地3.1322公顷(46.983亩),建设用地0.2489公顷(3.7335亩)

三、征收目的

该用地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建设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二期市政基础及其配套设施(二期)项目。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黎安103546/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45020/亩,安置补助费标准:58526/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2356)的规定执行。

另外,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其他房屋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1. 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的规定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社会保障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的规定执行。

3.房屋安置。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黎安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2024118日至202412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提交地址为:黎安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集体土地勘测定界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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