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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517 分  类: 商贸、海关、旅游、服务业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11:06
名  称: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
文  号: 陵委〔2024〕49号


202449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县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陵水黎族自治县委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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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聚焦我县以“2+7+3+N为重点的发展格局,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产业投资

经营主体在县域内投资建设的数字经济、旅游、热带特色高效农业、教育、医疗健康、现代金融服务、商业、会展、现代物流、海洋(油气产业)、生物医药、低碳制造、高新技术、文化体育、采矿业等产业项目,经审核,可实行以下鼓励投资的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产业用地成本。产业用地起始价(底价)以土地估价结果为参考依据,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等因素,由县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但出让起始价(底价)不得低于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等各项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之和。经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业项目,其基准地价可按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与重大产业项目相关的配套项目用地可参照本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实行灵活的产业用地供应方式。积极推行产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的供应土地模式。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土地的,租赁年限一般为5年,最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年租金按不低于土地总价款的5%确定。租赁期满后,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申请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继续使用土地。采取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的,年期不超过3期,首期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各期年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每一年期应当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土地出让价款总额乘以当前年期占总年期的相应比例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在每一年期届满时,达到准入协议继续履约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下一期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产业项目仍符合产业政策和导向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依法申请续期并补缴土地出让金。(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优化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方式。重大产业项目用地受让人申请分期缴纳并出具承诺书的,经县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期限不得超过1年。经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集体决策批准,特别重大或产业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应同时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可凭土地合同办理相关开发建设手续。逾期未付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性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探索适用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全国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期间,在省人民政府已核准并正式上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陵水黎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篇章成果范围内,属于原陵水海滨风景名胜区范围,在上报成果中已优化调出的地块,对涉及民生和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不再办理风景名胜区准入。(牵头单位:县林业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五)优化控规审批。按照“急用先批,保障发展”的原则,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层面成果按照编制单元分批报批实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台风“摩羯”灾后重建项目先行使用土地。20253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急需使用土地(含林地)的,经县政府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备案后,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除符合准入情形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红线底线要素。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清单先行使用土地的项目,分类做好用地用林审批。属于临时使用土地的,且在202512月底前恢复原状或者生产种植条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不再办理用地(用林)审批手续;确需继续使用且符合条件的,202512月底前完成办理临时用地(用林)手续,使用期限自审批之日起计算。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应在20253月底前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20256月底前建设单位应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202512月底前完成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林业局)

二、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对在县域内展业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鼓励类产业(参照第一部分行业)的企业,可实行以下鼓励发展的政策措施:

(七)鼓励旅游新业态发展。一是支持从事帆板、潜水、海钓、冲浪、水上摩托艇、风筝帆板、滑翔伞、沙滩摩托车等旅游新业态的经营主体,与有沙滩(海岸线向陆地一侧)、海域使用权的县属国有企业以合作形式开展经营;在尚无权属的沙滩、海域从事上述业态的经营主体,可在具备安全保障能力,承诺18个月内取得使用权和安全风险责任自担的前提下,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经营。二是丰富低空旅游形式和内容。在景点景区、环岛旅游公路驿站、码头、海岛等地,规划建设低空飞行器起降场,支持开通eVTOL飞行器、飞行汽车等低空旅游观光线路。三是推动民宿业发展。充分利用农村、农场、林场闲置房屋和闲置校舍等资源,优化“民宿开办一件事”审批程序,放宽准入门槛,对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供属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房屋证明作为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对用于经营的建筑不超过三层,经营面积不超过800平米、客房数不超过14间的,提供房屋安全证明材料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备案登记。海上民宿参照乡村民宿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牵头单位: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全力推进数据产业发展。整合海风小镇、清水湾科技园为陵水数字文化产业园,引入专业化招商引资团队和运营主体,围绕“1+3+N”产业布局,招引场景运营商,将商业模式与人工智能、网络互联、大数据等技术进行融合创新,打造以科技艺术为鲜明特征的城市产业形象。推进县内各类场景对企业开放。加快推动《陵水县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陵水县小游戏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试行)》等政策执行和兑付。(牵头单位: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九)推动陵水酸粉产业发展。鼓励市场资本参与创建陵水酸粉特色品牌,推动酸粉发源地安马村和美乡村建设,在文罗产业园建设酸粉产业聚集区,打造酸粉一条街“鲜食+堂食”打卡点,制定出台酸粉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酸粉产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十)鼓励陵水县域内首店发展。国内外知名餐饮、零售品牌在县内开设独立法人企业,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中国(内地)首店、海南首店、陵水首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新增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一)加强农村资源盘活利用一是鼓励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持续提升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二是鼓励将集中整合整治的闲置宅基地或闲置住宅用于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三是用好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不断提升产权流动性,优化配置经济资源,激发农村经济内生动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十二)充分发挥县域高质量发展基金引领作用。以县域高质量发展基金为引导,支持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设立服务陵水重点产业发展赛道的子基金,拓宽入驻企业融资渠道。逐步扩大县域高质量发展基金体系规模,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完善容错纠错机制,强化基金的招商引资带动作用。(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重点园区企业用工。在文罗产业园、海风小镇片区、清水湾科技园、南平健康产业园等重点园区内注册登记且实质性运营3个月以上的企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对2024101日至20251231日期间新聘用且在我县缴交社保和个税超过3个月的人员,按照就业人员学历、职称给予企业一次性用工补助。(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委、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陵水税务局)

(十四)强化“政企银担四方联动。深入推进风险补偿政策,为县重点产业的市场主体获得银行贷款提供增信,提供增信服务的担保机构综合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延长风险补偿政策实施期限,贷款发放时间从202311月至202512月,贷款期限为2年。提高代偿率上限,将担保机构代偿率上限提升至5%,鼓励其更积极地为企业提供担保。提高担保机构增信积极性,取消反担保措施限制;代偿发生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将采取“先预付后结算”的方式,提高其服务效率和可持续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三、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发展

(十五)优化商品住宅销售条件。一是在本省专科及以上高校就读的学生,本人及家庭成员凭学生证或所在学校集体户口可在陵水县购买一套商品住房。允许因到省外高校读书学习、工作落户到外省的原海南户籍人员在陵水县购买一套商品住房。二是购房资格可采用承诺制,本人在本省内有一次社保或个税记录的,出具承诺函连续补交满6个月以上的,可具备购房资格。三是凡挂牌出售其本人或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省的住宅,只要符合其他相关购房资格条件,即可在陵水县换购一套商品住宅,无需等待住宅出售成交。(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六)优化城市更新回迁安置房项目购房款交付比例。城市更新或棚改区范围内的回迁安置房项目,在项目封顶后,按约定支付50%的购房款;房屋竣工交付后,按约定在三个月内支付剩余的50%购房款。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

(十七)科学管控开发强度。在满足与城市空间格局、功能布局、风貌管控及周边自然环境等相适应以及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的情况下,对纳入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含商品住宅、安居房、回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居住建筑高度,可按照国家标准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建村202145号)等有关规定不超过18层的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八)强化预告登记转让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房屋建设工程已投资额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25%的土地,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可进行预告登记,保障受让人合法权益,在投资额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合同未约定投资额的,按照县政府确定的方式予以认定。(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九)推行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经县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分宗、合并、分摊转让手续,通过分摊转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份共有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分宗、合并、分摊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分宗后的地块应在规划、用地等方面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分摊后的地块不得变更原建筑设计方案。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转让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通过张贴公告、登报公告等方式征求相关权利人意见,并出具无异议确认意见和承诺书,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项目配建的行政办公楼、生活服务设施等涉及土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针对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限购等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琼自然资规20247号)执行。(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陵水税务局)

(二十一)支持旅馆用地兼容复合利用。鼓励我县已出让未开发的旅馆用地在建筑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向复合型用地转型,经行业主管部门评估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混合布局零售商业用地等商业用途;混合后,用地混合比例中旅馆用地占比不得低于65%。因用地转型涉及规划修改、用途改变、重新签订产业准入协议和合同等,由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二)优化商办类建设项目管理。2024515日前(涉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商办类项目可放宽至202412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办类项目适用以下措施:一是商办类项目不受“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的限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联合县相关部门对商办类项目进行综合查验评估,认为兼具住宅使用功能的,提请县政府认定,在不得改变用地性质、规划指标的前提下参照住宅项目管理。二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增加商办用房配套功能。对除超高层建筑外,具备燃气管道建设条件并单独设有自然通风采光厨房的商办类商品房,在安全评估通过的前提下,可按相关规定设计配建燃气入户,扩大商业办公使用功能,提升租赁利用能力。三是个人购买商办类商品房的,可凭该商品房《不动产权证》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居住凭证向县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居住证明。(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自然和资源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

五、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二十三)做优做实“政企有约”平台。持续开展大调研大服务专项行动,用好“政企有约”协商机制。经营主体当前已提出的营商环境存量问题原则上应在2024年底前高质量处理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处理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取得经营主体理解。后续发现的问题需在2个月内基本处理完成或有明确的处置意见,严禁敷衍答复、久拖不办。支持经营主体通过电话连线等方式参加“政企有约”。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不定期召开“闭门会议”或上门听取意见,支持经营主体充分表达诉求。(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十四)全力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强化政务服务事项监管,对标省级标准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核时限,严禁以任何理由增设材料、增设门槛、“层层加码”。允许当前市场需求大但没有法律法规准入限制的室内竞技体验类、成人教育培训、低空飞行、游戏游艺设备等业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展业,严禁以任何理由要求办理法律法规尚未设置的“许可证”。(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二十五)规范政府部门监管行为。按照“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监管原则,优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全面梳理各行业领域监管服务清单,明确监管部门、人员、内容、次数、时间,实现全流程监管行为公开、透明,除必要的突击检查外,所有监管行为均应统筹开展,严防检查过频过散,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提高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十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建立投资项目全过程跟踪和服务机制,在项目纳储或签约后,由重点项目管家服务团队提前介入开展上门服务,定制个性化审批服务卡和报批清单,一次性告知及协助申报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并协调解决项目报批前和报批中的各类问题。推行工程项目“一窗受理、并联审批”,严格把控项目审批时限,对可整合的申报材料、申请流程以及可并联办理的事项应最大限度优化集成办理,切实提高办事便利度和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陵水国际投资促进局)

(二十七)完善经营主体评价机制。建立“营商环境观察点”制度,分片区、分领域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经营主体设立我县“营商环境观察点”,进一步畅通营商环境问题收集、反映渠道,定期对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开展营商环境测评,树立让经营主体满意的鲜明导向。倡导经营主体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建设,就普遍性、行业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共建共享陵水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强化推进政策措施落地实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以县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密切跟踪、统筹推进政策措施任务落实,协调解决堵点难点问题。

(二)注重政策实效。前述第(九)、(十)、(十三)、(十四)条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在202410月内出台实施细则或政策文件并落地实施,其他政策措施自2024101日起实施。县委督效办要对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强化宣传引导。县委宣传部、各牵头单位要加强宣传力度,发挥各类媒体渠道和“政企有约”等平台作用,及时有效宣传相关政策措施,不断提升市场主体知晓度,为加快推动我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本文所述相关政策有效期暂定为至20251231日,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本政策措施的有关条款作相应调整。


政策解读:一图读懂 | 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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