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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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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2024〕48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及《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市政设施的移交、养护、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带的桥涵、广场、标识标牌、排水设施、照明设施、园林设施等配套附属设施。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在市政设施方面的相应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统筹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监督检查各责任单位对市政设施的养护管理情况,确保工作符合要求;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配合业主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养护管理。接收市政设施时,同时接收其技术基础资料。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市政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环节发挥作用,确保项目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
县营商环境建设局:负责市政设施建设、养护及临时开挖等相关项目的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确保项目合法合规推进。
县公安局:负责对于涉及市政设施的治安问题进行管理,打击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城区市政道路护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识标牌标线等设施的管理,保障交通秩序和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道、乡道的养护管理,同时对客货运站、公交站台等交通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其满足交通运输需求。
县水务局:负责供水管网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供水井盖及供水管道,及时修复破损和漏水的部位,保障供水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污水管网的清淤、疏通工作,防止管道堵塞,确保污水能够顺利排放;通过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市政设施养护过程中的用水需求,同时避免水资源的浪费。
县财政局: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经费保障,将相关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涉及市政设施的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和协调指挥。
县供电局:负责对电杆、变压器、供电井、各类强电管线等城市电力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保障电力供应的稳定和安全。
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及相关通信部门:负责通信基站、各类通信管线、发射塔及通信井等城市通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保障通信畅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乡镇辖区内的道路设施、照明设施、排水设施、绿化设施等进行日常巡查,对损坏的市政设施及时组织修复;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市政路灯电费统一由属地乡镇支出;加强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爱护市政设施的意识。
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与移交
第五条 市政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图报县住建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政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并转固定资产后方可移交县住建部门,由县住建部门负责养护管理,也可依法委托(服务外包)专业养护管理机构进行养护管理。移交接管程序参考《陵水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产登记移交接管的指导意见》(陵发改〔2021〕19号)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属按现状验收移交等特殊情况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未移交给县住建部门的市政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责任主体负责养护、维修。
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
第七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职责,保障市政设施正常。
养护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市政设施日常巡查制度和承诺制度,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快速应对机制。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发现城市道路损坏和排水设施堵塞、渗漏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标识标牌、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48小时内(或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36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遇需要及时抢险修复时可先施工后补审批手续(抢修施工后48小时内补审批手续)。
第八条 市政设施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不及时维修的,县住建部门有权安排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在施工单位工程款中扣除支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市政设施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方应及时维护,维护不及时的,县住建部门有权安排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发生的费用在建设费内扣除支付;
第九条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文明施工同时做好交通导流设置,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十条 县住建部门应建立市政设施养护与维修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巡查和养护维修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精细化管理。
第四章 城市道路的使用和保护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化的,应当事先征得县住建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缴纳市政设施占用费。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化的,期满时应当恢复原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占用期的,应在期满前按程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占用。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挖掘城市道路或城市绿化的,应当征求县住建部门确认需要挖掘的场地,影响交通安全的,同时应当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且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领取临时道路挖掘许可证或临时城市绿化挖掘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或绿化挖掘修复费用。县行政审批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及时来函告知县住建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因地下管线发生险情,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须在挖掘的同时,向县住建部门报告,并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向县行政审批部门补办挖掘审批手续。需要延长挖掘期限或者扩大挖掘面积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挖掘期限内,按程序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按规定补交挖掘修复费用。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采取非开挖技术穿越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应明确审批程序,并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采取非开挖技术或开挖方式,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实施恢复,恢复完工后,修复单位应及时向县住建部门申请现场核验修复情况,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各窨井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保持窨井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非正常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
县住建部门应加强窨井设施巡查,发现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的,有权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并通知产权单位,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因窨井设施造成的安全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结论确定责任单位或个人,事故调查认定为个人或法人单位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当由个人或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建立市政桥梁信息管理档案;建立市政桥梁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定期检测评估,及时组织保养和维修,保障通行安全。
第十六条 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市政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县住建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
市政桥梁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县住建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危桥在危险排除之前禁止使用。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应当保证排水畅通和设施安全,根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清淤疏浚。
第十八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排水设施的,须征得县住建部门和县水务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或移位的排水设施应当先建后拆,符合排水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项目建设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制定临时排水方案,雨水管道报住县建部门审核同意,污水管道报县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 在公共排水设施范围内建设自用排水设施的,按要求向县行政审批部门申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网管许可。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且在竣工验收后将竣工档案报送县住建部门和县水务部门备案。同时报备竣工图纸及前期资料给养护维修单位。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建成区城市照明设施由县住建部门确定统一启闭时间,逐步实现集中控制;乡镇辖区公共照明设施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统一启闭时间,逐步实现集中控制。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照明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不得擅自在白天亮灯进行维修。
第二十二条 县城建成区城市道路、公园广场或政府投资建设的照明设施由县住建部门组织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及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内管理局部道路的照明设施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试验区管理局负责维护。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拆除、迁移、改动或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县住建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县住建部门组织养护维修单位施工。
第七章 城市园林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实行专业人员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由县住建部门或政府确定的单位管理维护;
(二)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绿地由产权人或经营管理者管理维护并向县住建部门备案;
(三)居住小区红线权属内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维护;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各单位自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分为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完成设计内容和合同约定,即可进行完工验收;养护期满后须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县住建部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的绿地或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伐、截干或占用。确需移伐、截干或占用的,必须事先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住建部门提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各责任单位及时养护维修市政设施,确保市政设施完好;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查处破坏、擅自占用市政设施等违法案件。
县住建、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若执行过程中与法律、法规、上级最新规范性文件、上级最新政策发生冲突,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最新规范性文件、上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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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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