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椰林镇大溪岭直服路项目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
陵府办函〔2024〕83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椰林镇大溪岭直服路项目用地实施方案》的通知
椰林镇人民政府,县营商环境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
《椰林镇大溪岭直服路项目用地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椰林镇大溪岭直服路项目用地实施方案
为推进大溪岭直服路项目工程建设,提升用地要素保障质效,促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县有关政策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海南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围绕我县以“2+7+3+N”为重点的发展格局,牢牢把握陵水县“一河两岸”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机遇,加快大溪岭山体公园项目建设,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增强城市吸引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陵水。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县相关政策要求制定和执行工作方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大溪岭直服路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开发建设。
(二)尊重历史。尊重客观事实,认真分析项目用地的历史状况,谨慎审查认定历史材料,在现有政策规定下,努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做到既坚守法律底线又解决实际问题。
(三)让利于民。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服务提供等方面,优先考虑和满足有关村委会、村民的合理需求,最大程度让利于民。
(四)公开透明。坚持实施方案公开、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现状测量、评估工作均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评估机构完成。
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令第590号)、《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陵府〔2014〕291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退塘还林(湿)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36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征地款财政内部指导管理的建议》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征收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补偿标准
椰林镇大溪岭直服路(从大溪岭山脚下至山顶)项目用地红线39.39亩,其中一期直服路用地38.25亩,新增连接农博园直服路用地0.88亩。涉及国有后备土地(荒山)39.13亩,村集体地0.26亩,土地现状有青苗及农业生产设施。
(一)集体土地采取不征不转的方式使用,使用年限为20年,土地使用补贴标准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退塘还林(湿)生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36号)文件执行。
(二)国有后备土地(荒山)参照滨河北至出海口延长线项目、南门岭公园项目国有土地补偿款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征地款财政内部指导管理的建议》中国有性质土地标准执行。
(三)附属物补偿标准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转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陵府〔2014〕291号)文件执行。
五、相关要求
(一)项目用地仅用于大溪岭直服路,严禁违法使用土地,且项目用地不得超过红线范围。
(二)项目用地坟墓迁移费用及园区西入口、祈福塔所涉及道路、房屋、附属物、土地等补偿费用,均不在本实施方案补偿范围内。
(三)补偿费用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国有土地补偿部分由椰林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合规使用;集体土地补偿部分下拨到村集体,由村集体合法合规使用。
(四)项目后续开发建设中,类似用地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 |
|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98-83381301(网站维护电话)
琼公网安备46902802000114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80005 琼ICP备050000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