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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154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18: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函〔2024〕56号


陵府办函〔202456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8









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征地拆迁

工作方案


为做好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陵水县ls2023-13号用地土地调查和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二)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按照县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黎安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各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三)在落实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科学统筹、合理使用项目征地资金,对直接兑付给人民群众的个人财产补偿费等费用要做到应补尽补,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征收范围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征收范围:涉及黎安镇后岭村委会第一、二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243.6465亩,国有土地88.4025(林场国有土地88.0005亩,县政府国有土地0.402),共计332.049

(二)因项目用地需要扩征及连带征收的,所扩征及连带征收的用地面积列入项目用地成片开发征收范围。

三、征收期限

项目征收期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时止。

四、工作任务

按要求开展陵水黎族自治县ls2023—13号地块用地范围内勘测定界、清点、丈量拟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工作,调查被征用农户原相关项目征用补偿安置情况、拟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人数等情况,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支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做好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防控,统筹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等。

五、补偿标准

(一)青苗征收补偿

1.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等文件执行。

2.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地上青苗,不再给予补偿。

3.本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农户提出申请连带征收的青苗,可给予适当补偿。

(二)坟墓征收补偿

1.未领取补偿款的坟墓: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拆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文件执行。

2.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坟墓,不再给予补偿。参照《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坟墓迁移工作方案》规定,自愿迁坟到指定公益性公墓地(黎安演村公墓地)的,按1500/座的标准发放坟墓迁移补助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规定,按3000/座的标准发放迁坟集中安置奖励金,共计4500/座的标准执行。

3.本项目范围内的坟墓,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涉及坟墓需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自行迁移,逾期不迁的坟墓,一律视作无主坟墓处理,将依法强制进行迁坟。

(三)土地征收补偿

1.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文件执行。

2.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土地(含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3.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含宅基地),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附属物征收补偿

1.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文件执行。

2.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地上附属物,不再给予补偿。

3.本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属物,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本项目范围内的地上附属物,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搅拌站等项目土地征收后新建的,实际用于发展生产的,可以给予补偿。

5.农户提出申请连带征收的附属物,可给予适当补偿。

(五)征地工作经费

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陵财〔2020122号)文件规定:征用土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计取。

六、社会保障

(一)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按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函〔202149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四)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事宜,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为准。

七、法律保障

各工作组、村委会在此次征拆工作中要与法律顾问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法律指导、咨询工作,要确保工作组成员依法办事,不出现违法的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资金拨付

为统筹使用本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黎安镇人民政府将根据实际核算确认的土地、青苗、坟墓等地上附着补偿费和测绘、评估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征收工作经费一次性或分批次向县财政局申请划转。黎安镇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款及时一次性或分批次拨付到村委会,村委会要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被征地农户手中,确保补偿费用不截留、补偿标准不降低。

九、本实施方案自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之日起实施,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事宜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执行。

十、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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