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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120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1日 12: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文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拟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县拟收回海南农垦南平农场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现将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收回土地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拟收回土地面积0.3431公顷(5.1465亩),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0.3354公顷(涉及占用耕地),建设用地0.0077公顷。土地权属为:海南农垦南平农场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0.3431公顷,具体的土地地类、面积详见用地权属地类表。

二、拟收回土地用于陵水县群英乡南平居党群服务中心工程项目建设。

三、拟收回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一)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拟收回海南农垦南平农场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0.3431公顷其中农用地0.3354公顷,建设用地0.0077公顷)。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56)执行;社保补贴按《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等规定执行。

)如涉及房屋征的,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房屋征工作需要,制订编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相关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如对上述拟收回土地有关事项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无异议,拟收回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益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附件:1.用地勘测定界图

       2.项目信息影像图

       3.用地权属地类表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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