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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4-00092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4月03日 17:13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2024〕147号


陵府2024147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试验区管理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地拆迁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71次(扩大)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

(二期)征地拆迁工作方案


为做好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海南自由贸易港征收征用条例》以及《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陵府办函〔2020〕87号)、《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应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

(二)根据《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陵水县空间总体规划,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黎安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收,县有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

(三)坚持阳光运作、分类开发利用原则。落实各项政策,要始终做到公平透明、阳光操作,严格依法办事,合理使用项目征地资金,对直接兑付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等相关费用要做到应补尽补,经得起各方监督和评议,自觉接受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

二、征收范围

(一)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用地成片开发范围:涉及陵水县黎安镇岭仔村委会第一、二、三、五村集体经济小组及大墩村委会第一集体经济小组。开发边界面积为248.7661公顷即3731.4915亩。

(二)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一、二期连接道路范围:涉及陵水县黎安镇岭仔村委会第一、五村民小组及大墩村委会第一村民小组,面积为7.65公顷即114.75 亩。

(三)因项目用地需要扩征及连带征收的,所扩征及连带征收的用地面积列入项目用地成片开发征收范围。

三、征收期限

项目征收期限从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工作完成时止。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莫泉平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伍发权  县政府副县长

王祺霖  县政府副县长

邹文涛  试验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试验区开发公司董事长

副  组  长:王安良  县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徐  俊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  聪  试验区管理局规划建设部部长

王  法  黎安镇党委书记

郑绩人  黎安镇人民政府镇长

成      员:苏  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郭巨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李焕怡  县财政局局长

李永生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文亮  县司法局局长

王世阳  县民政局局长

刘德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曾维碧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陈法荣  县水务局局长 

寇  峰  县林业局局长

李可伟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黎安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由黎安镇人民政府镇长郑绩人兼任,副主任为巫科、郑起武。办公室成员从小组成员单位内抽调。负责指导协调用地拆迁补偿及项目相关审批工作。

黎安镇人民政府会同试验区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相应成立土地征收清点调查组、土地征收补偿组、管控组、监督检查组、维稳治安组、管线迁改组等工作组,工作组由黎安镇人民政府统筹相关人员组成。

五、职责分工

县人民政府为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征收补偿安置主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本项目用地征收主管部门,黎安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项目用地征收与补偿工作。征收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一)编制《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二期)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负责本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及征收范围内土地现状调查的工作。核对项目征地有关补偿费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农用地转用及征收报批、土地收储和供地等工作。会同各部门同步开展征收调查,并对本项目用地征收红线范围内集体、国有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按时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委政法委、黎安镇人民政府)

(二)指导、监督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黎安镇人民政府实施。(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对本项目实施征收范围内用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人员等基本信息开展采集、测绘、评估、摸底调查、登记清点工作,制定审核安置补偿协议及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对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单位的具体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黎安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加强对本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违法建筑、抢种青苗的防控工作。针对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及抢种青苗的行为,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黎安镇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资规、住建、房管等部门认定并公示后,予以拆除。个别违法建筑确实因技术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拆除的,应列明最后拆除时间予以上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给予补偿。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建筑进行举报,举报经查实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县人民政府相关奖励规定执行。(责任单位:黎安镇人民政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五)严格审核把关土地征收相关流程,审查项目用地征收前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的方式、内容和补偿安置协议等工作以及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土地征收领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黎安镇人民政府)

(六)做好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土地征收范围内道路迁改政策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七)做好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土地征收范围内林木砍伐业务政策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县林业局)

(八)做好项目征地相关费用拨付工作,统筹拨付本项目征地有关费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九)实施项目征地中坟墓迁移用地的规划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十)做好本项目河道用地业务政策指导工作。(责任单位:县水务局)

(十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续办理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事项排位第一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

六、工作流程

(一)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黎安镇人民政府、试验区管理局配合,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试验区二期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预公告内应包含三禁止内容(禁止抢建、抢种、抢养)。

(二)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由黎安镇人民政府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试验区管理局配合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公布。

(三)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黎安镇人民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报县委政法委备案。

(四)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黎安镇人民政府牵头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相关费用纳入征地经费,由黎安镇人民政府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

(五)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于公告30日后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试验区二期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此过程中,如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拟定的征地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听证,并根据法规和听证情况进行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六)发布土地征收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黎安镇人民政府、试验区管理局配合,完善征收土地申请报批手续,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试验区二期建设项目土地征收公告。

(七)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黎安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的征地补偿工作,涉及房屋和坟墓的补偿协议,由村委会同被拆迁人签订。管线类的补偿协议由黎安镇人民政府同被拆迁管线单位签订。

(八)责令交出土地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对被征地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交出土地,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征收完成后的土地管理。征地完成后项目建设前的土地由岭仔村委会负责管理,如需种植作物,应服从试验区管理局的统一安排。岭仔村委会做好巡逻管控、临时围墙搭建、“三抢”处置等工作。土地管理期间涉及的相关费用,一并纳入征地拆迁费用,按征地拆迁费用申请和使用。

(十)征收土地申请报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本条例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七、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陵府办函〔2020〕87号)执行,即项目用地范围内综合地价标准均为103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4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58526元/亩);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执行。

(二)征收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含宅基地)的,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参考价格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9〕7号)执行。公路占用已依法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只用不收(通过保持原用地面积、原容积率、风貌管控等措施协调解决建设用地问题,不改变土地权属)。不采取只用不收的,依法评估补偿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除房屋、简易建筑物、特殊青苗等)实行统筹包干补偿,包干补偿标准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土地征收地上青苗补偿包干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陵府函〔2012〕190号)文件的规定,种植普通经济作物按30000元/亩标准执行;依据《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文件的规定,种植主要经济作物(芒果),按50000元/亩标准执行。

(四)涉及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补偿的,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其补偿标准,取得产权人同意的也可以按照议价方式确定其补偿标准。

(五)依法征收房屋、简易建筑物的,按《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六)坟墓迁移补偿:

1.参照《海南陵水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坟墓迁移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即原已领取坟墓补偿款的坟墓,自愿迁坟到指定公益性公墓地(黎安演村公墓地)的,按1500元/座的标准发放坟墓搬迁运费补助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文件规定的迁坟集中安置奖励标准(3000元/座),共计坟墓补偿4500元/座的标准执行。

2.2019-2020年期间,因海南国际旅游岛先行试验区文黎大道延伸线项目尖岭段建设,已领取坟墓补偿款和迁移补助及迁坟集中安置奖励的,不再进行补偿。

3.未领取坟墓补偿款的坟墓,每座坟墓的补偿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迁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等经核实确认,补偿费用单独列支,补偿面积从包干面积中扣减。

(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九)其他未尽事项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县委县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执行。

八、资金保障

该项目所涉及的补偿款由县财政局拨付。由属地乡镇政府根据实际核算确认的征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费、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费、特殊青苗及特殊附着物费、工作经费等费用,报县人民政府审议后,由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补偿款拨付到位,以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能足额及时发放到被征地拆迁群众手中。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征收补偿安置费用,不得随意降低及提高补偿标准。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用地征收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举全县之力,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全力推进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海南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项目(二期)用地征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实施征收工作中,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征收工作任务。

(三)强化服务,严肃纪律。要强化服务意识,善于做耐心细致的群众工作,克服粗暴的工作作风和不负责任的行为;凡参与该项目征收工作的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对于各种尚未核实的调查数据和尚未公开的各种与本项目征收工作相关的决策要做到不该知道的不问,知道的不传,不参与传播不利于工作的小道消息。凡因不负责任行为而造成新矛盾或激化矛盾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本项目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时了解掌握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潜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要严格控制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要将稳控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方案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或者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被征收人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本项目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款的,依法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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