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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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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据征收土地预公告及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已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权属和现状:椰林镇城东村委会第十九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4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城南村委会第三、四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30公顷(全部为农用地),椰林镇勤丰村委会第一至第二十村民小组集体所有土地0.1300公顷(其中农用地0.1274公顷,建设用地0.0026公顷)。
三、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陵水县南门岭大道市政道路工程项目(三期))。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其中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椰林镇城东村、城南村、勤丰村 | 103546元/亩 | 45020元/亩 | 58526元/亩 |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陵府办〔2023〕
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安置方式:以货币方式支付安置补助费,实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七、房屋、简易建筑物补偿: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陵府办规〔2023〕5号)执行。
八、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九、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如对上述事项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乡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视为无异议。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征收集体土地勘测定界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
主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陵水黎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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