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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0028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4年01月15日 17:17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文  号: 陵府办规〔2024〕1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县城乡空气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陵水黎族自治县大气污染防治规划(2016-2030)》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如下:

一、管控时间

2024年全年。

二、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椰林镇、三才镇、新村镇、光坡镇、英州镇全域;

(二)黎安镇除海南海洋欢乐世界以外所有区域;

(三)提蒙乡镇墟及提蒙村委会、礼亭村委会、曾山村委会;

(四)本号镇镇墟及吊罗山林场场部;

(五)群英乡镇墟及芬坡村委会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组,南平居(原南平农场场部);

(六)隆广镇镇墟及五一村委会、广新村委会、万岭村(青龙井、新村仔村);

(七)文罗镇镇墟及文新村委会、五星村委会、新华村委会;

(八)小妹水库、小南平水库、走装水库、万洲岭水库等蓝线范围及陵水河沿线100米范围内区域;

(九)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点公益林及森林高火险区;

(十)全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府公共小区、医疗机构、各乡镇政府大院、各社区(村委会)庭院,学校、幼儿园及周边直线延伸200米范围内;

(十一)重要军事区域;

(十二)重点文物单位;

(十三)各物业小区、各文化体育广场、文物保护单位、敬老院;

(十四)各宾馆酒店、娱乐场所、集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十五)汽车站、动车站等交通枢纽;

(十六)加油(气)站、燃气充装站等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内。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区域,可以燃放以下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

在禁燃区域外,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 C 级和 D 级烟花爆竹产品。

四、销售管理

(一)禁燃管控区域内一律不设烟花爆竹销售点,禁燃管控区域外且远离县城的本号镇、群英乡、隆广镇可设销售点,并从严销售管控。

(二)禁放区域外的居民购买爆竹产品须年满18周岁,并凭身份证购买,限购《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规定的 C 级和 D 级烟花爆竹产品

(三)爆竹销售点销售时须验明购买者身份,严格做好购销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购买产品品种规格及数量等。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与处罚

(一)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全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氛围。

(二)电子爆竹产品不受燃放区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对未经许可,在禁燃管控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部门职责

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烟花爆竹管控主体责任单位,综合执法局、公安局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门,应急管理局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为燃放烟花爆竹影响空气质量的监管部门,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营商环境局、县教育局、县旅文局、县民政局、县房管服务中心、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委、县林业局、县供销社、县园林环卫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关单位、相关村(居)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禁止烟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和“96119”火灾隐患举报电话等进行举报。

八、相关要求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1日起执行,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县人民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陵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分布图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9日


陵水县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分布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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