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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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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府办规〔2023〕7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上旅游项目
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上旅游项目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管理,维护水上旅游项目秩序,提升水上旅游项目品质,保障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管辖海域和水域内水上旅游项目促进和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旅游项目”,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依托水资源开展的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包括但不仅限于游船、游艇,以及利用各类载具实施的海上娱乐体验、冲浪、潜水等水上旅游经营活动。
各类载具是指包括但不仅限于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无明确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各类水上旅游项目,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由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水上旅
游项目清单。有国家和本省规定或界定标准的水上旅游项目,
执行相关规定或标准。
第四条 在我国境内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市场主体可在我县行政区域海域规划和水域规划内依法依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水上旅游项目。
第五条 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便利准入、依法监管、综合治理、服务至上、凸显特色、共享发展的原则,方便旅游消费者体验当地优美环境、良好秩序、特色项目与生产生活方式,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全县水上旅游项目工作,坚持水上旅游项目联合执法,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水上旅游项目发展。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实行不定期综合整治和常态监管的执法模式。不定期综合整治工作由县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牵头,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海警、市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以及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共同配合,根据监管情况,不定期开展联合水上旅游项目执法活动,打击和取缔非法水上旅游项目、三无船舶,维护水上旅游的良好秩序;常态监管工作由旅游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本辖区水上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港口码头的行政监督管理,从事港口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向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港口码头的经营单位要成立综合服务公司,并对本码头内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进行统一封闭管理,采用统一“身份证+人脸识别”进出码头。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规划,并根据县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和其他产业规划,以及省水上旅游项目发展规划,编制县水上旅游项目发展规划,对水上旅游水域进行功能划分,实现动静态分离,将传统海上旅游项目水域与海上新业态项目水域根据项目特点和规模进行分类划分,明确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区域特色,引导水上旅游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有利于水上旅游项目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投资经营环境,培育区域水上旅游特色项目品牌,促进水上旅游项目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支持在海洋旅游资源丰富、交通便利区域或在风景名胜
区、旅游景区周边重点发展水上旅游项目。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行业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水上旅游项目奖励措施,统筹旅游产业发展等相关资金,推进水上旅游项目新业态的发展,支持建设水上旅游项目码头、水上加油站、水上污染物接收设施、水上救援等基础设施配套。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推广水上船舶、水上体育用品抵押贷款、经营性信用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水上旅游项目发展的信贷支持。
第十一条 县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等级评定工作,建立退出机制,支持特色、精品水上旅游项目发展,并根据需要制定水上旅游项目地方标准,监督和引导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经营。
第十二条 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上旅游项目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心肺复苏术”等安全技能培训,提升其服务技能、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育专业化水上旅游项目人才队伍。县有关主管部门还应提高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从业者以及游客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十三条 县旅游推广机构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宣传推介纳入年度旅游宣传推广计划,组织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宣传推介活动,提升特色、精品水上旅游项目的市场知名度。
第十四条 鼓励支持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水上旅游项目。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十五条 申办水上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划、海域使用、航线许可、船舶检验、消防安全、治安管理、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等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申办水上旅游项目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范配备保安等内部保卫力量,配齐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反暴恐和应急处突相关器械和防护装备等。
第十六条 县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简化水上旅游项目审批手续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外,不得增设申办水上旅游项目限制性条件。
第十七条 水上旅游项目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健康证明,以及船员适任证、驾驶员适任证、帆船帆板教练证、皮划艇教练证、冲浪教练证、潜水教练证等境内外权威机构颁发并达到相关工作岗位要求等级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
对于目前无法确定资格证书的水上旅游新业态项目,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建立项目操作人员培训机制,操作人员通过经营人或设施生产厂家进行上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境外人员投资经营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在水上旅游项目就业的,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申请营运船舶经营水上游览观光运输业务的,应按照行政审批、市场监督、海事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及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包括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在内的需要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清单。申请经营清单内水上旅游项目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商事登记,并向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陵水黎族自治县水上旅游项目材料备案登记表》;
(二)从业者的商事登记信息;
(三)从事旅游活动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信息;
(四)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及相关岗位从业资格或技能资质信息;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与资规、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公安、海警、市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共享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相关材料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 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材料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备案信息,并向完成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发放识别号,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识别号和核定载客数量。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信息名录。
第二十一条 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提交的材料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变更材料备案信息,并提供相
应材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在1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申请取消材料备案:
(一)终止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旅游活动的;
(二)不再满足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等旅游活动材
料备案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 经营潜水项目的,由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省市县相关规定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企业,还应严格遵守本县水上娱乐活动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五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守和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十六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以提供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服务为主,兼营探险、垂钓、食品销售、餐饮、婚
纱摄影、汽车租赁等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行业法律、法规
及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规范经营。
第二十七条 水上旅游项目企业需要在岸上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应规范明码标价,明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相关信息必须具体明确真实完整,标价之外不得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游船经营实行“通票制”,经营者应当在售票时向消费者告示游船上潜在的全部消费事项及价格。
第二十九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应当客观真实,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严禁自行或组织游客采挖珊瑚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向合格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订购产品和服务,应当合法合规宣传水上旅游项目;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另行付费水上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将相关证照、游玩须知及紧急避难逃生位置图等置于经营场所或船只醒目位置。
依法办理商事登记且进行事后材料备案并合法合规经营的水上旅游项目,可以在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领取本县统一制作的水上旅游项目相关备案标识,在经营场所悬挂或者
标示;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材料备案的水上旅游项目,不得
擅自使用该标识。
第三十三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根据经营规模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治安保卫人员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水上旅游项目停靠、上下游客的码头或浮动设施需要满足安全条件要求,配备救生和消防设备。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使用非自有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需要与码头或者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按照设施生产厂家提供的设施保养标准,定期对海上新业态的器材和设施进行保养维护。
发生突发安全事故时,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安全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消费者的转移工作。发生碰撞事故的水上旅游项目,应当互通所在企业名称,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对方,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水域或者逃逸。水上旅游项目及相关人员在海上遇险的,应立即报告县有关救援部门(海事、交通等有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海上险情。
第三十四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预报风力超过水上旅游项目设施抗风等级的不得开展水上旅游活动。遵守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避风要求及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交通管制措施。操作人员在活动期间需随身携带操作人员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 水上旅游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航行规定:
(一)客船和游艇停靠在规范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
(二)游艇帆船等水上旅游项目开航前必须通过本县水
上旅游项目监管系统提前申报计划出航时刻、航线、游客实名信息,未申报的将无法过闸机登船;
(三)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
(四)在划定的活动区域内活动;
(五)航行中驾乘人员必须穿救生衣;
(六)遵守避碰规则,避免在主航道、锚地、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内航行;
(七)操作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船员不得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八)出港前对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并帮助指导游客按规定穿着救生衣;
(九)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按照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防治污染责任。
(一)遵守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规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为水上旅游项目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三)及时收集水上旅游项目产生的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并送交岸上处理;
(四)督促水上旅游项目操作人员遵守防治污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人员接待游客体验水上旅游项目时(尤其是在码头登船、登艇时)应当查验游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将登记信息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 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人员发现游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一)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三)具有违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开展水上旅游项目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游艇帆船等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应装载本县游艇帆船等监管船载终端,并保持开机状态,能提供船艇定位、军事海域区越界报警、SOS报警、夜航、远航、救援等功能。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隐私,不得在游船游艇包厢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游客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除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第四十条 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需加强风险和安全管控,按照有关规定购买相关责任保险(包括但不限于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者责任保险等)。鼓励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一起探索研发适合陵水水上旅游项目的专业险种,共同设定水上旅游项目保险理赔制度,保障企业与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水上旅游项目经营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水上旅游项目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不符合法定经营条件或者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牵头组织召开县水上旅游项目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对码头公司和水上摩托艇、橡皮艇、香蕉船、皮划艇、帆船、帆板、冲浪、水上飞机、拖伞、卡丁船、潜水等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事后材料备案管理工作,完善事后安全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上旅游项目用海、规划等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水上旅游项目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为旅游用海意向人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等用海前期工作的指导,并做好用海申请的咨询、查询服务和审批等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查处水上旅游项目开办、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监督核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者和符合条件的船舶进行审批、对具备备案资质的游艇租赁进行备案,依法对从事水路运输的企业和个人的经营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海事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海上旅游运输船舶的登记工作、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评估、发证和跟踪管理以及船舶的防污染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根据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公安机关与海南海警局海上执法工作协作机制的通知》要求和海上具体管辖权的划分,与海警部门共同负责维护水上旅游市场秩序和旅游治安环境,打击破坏水上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市场主体登记,规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明码标价,并负责水上旅游项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旅游项目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加强旅游相关市场价格行为的整治规范力度,进一步规范明码标价、公平交易等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水上旅游项目市场价格平稳有序,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行使水上旅游项目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督促水上旅游项目经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调查处理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旅游项目生态环境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旅游项目公共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水上旅游项目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旅游项目相关工作。
海事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参与“三无”船舶的认定工作。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加强水上旅游项目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归集、整合水上旅游项目企业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县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根据水上旅游项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监管,设立红黑名单制度,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水上旅游项目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情节严重的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二条 鼓励码头公司、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加入各相关水上旅游项目行业协会。赋予行业协会更大自主权,增强行业协会在商户后期经营中的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协会在处理行业投诉、暗访等工作中的参与权和建议权,适时扩大行业协会行业治理自主权、惩戒权。
加强行业自律,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促进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标准以及开展行业服务质量检查、等级评定、诚信评价、宣传推介等工作。经评估后在行业内推广行业服务规范、安全运营标准,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对照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水上旅游项目(船舶)开办和相关备案信息及时抄送到资规、综合行政执法、海事、公安、海警、市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快高科技信息化平台建设,提升监管执法的层次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府服务热线或者12301旅游投诉热线,热线24小时值班,水上旅游项目投诉举报事项处理程序依照投诉举报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水上旅游项目消费维权网络和咨询服务、调查、调解等工作机制,及时化解水上旅游项目消费纠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办理商事登记和进行事后材料备案的个人或组织(无照)经营水上旅游项目的,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协调配合的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由综合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在管辖海域内航行、作业、停泊或从事其他活动的“三无船舶”,由公安机关(海岸警察)依照《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阻碍执行职务、妨害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海事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停靠在港口的交通类“三无”船舶予以处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非交通类“三无”船舶予以处罚。擅自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以及依法公布的航路内设置、构筑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活动的,海事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材料备案的以及经检查发现不再具备材料备案条件的,由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将其从公布的名录中删除。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新建设水上码头(站、点)未按程序报批,擅自建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经营者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水上旅游项目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规定,采挖珊瑚礁,或以爆破、钻孔、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海南省珊瑚礁和砗磲保护规定》予以处罚;存在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活动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或未履行有关安全管理职责的,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予以处罚。
水上摩托艇、帆船帆板等水上运动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游船、游艇等非渔业船舶与水上摩托艇、帆船帆板等之间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门牵头,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配合调查处理。渔业船舶与水上摩托艇、帆船帆板等之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渔业主管部门牵头,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配合调查处理。游船、游艇等船舶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由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负责调查处理。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游客进行登记并上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非法获取、利用消费者信息、视频等数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上旅游项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发现水上旅游项目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予以包庇的;
(二)对水上旅游项目进行没有合法依据的检查、收费或者处罚的;
(三)负有化解纠纷职责,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化解水上旅游项目消费纠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处罚规定的,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本办法所称“水上摩托艇”,是指从事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水上摩托车、竞赛艇和运动交通艇等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类似性能的水上运动设备。
本办法所称“橡皮艇”,是指艇体呈流线型,艇身狭窄,艇前舱装有脚蹬架、舵杆,后舱底部装有方向舵,桨手面向前进方向用一支两端有桨叶的桨左右交替划水的一项水上体验运动。其中,“香蕉船”是一种外形模仿香蕉的长形休闲用橡皮艇。
本办法所称“皮划艇”,是指艇体呈流线型,内部除一块供桨手活动的底板外,别无其他装置,桨手用一支一端有桨叶的桨面对前进方向单腿跪着划水的一项水上体验运动。
本办法所称“帆船”,是指以船帆作为全部或主要航行动力的,从事休闲活动的帆船船艇。
本办法所称“帆板”,是指借助风帆力量,驾驭无舵、无坐舱船只滑行前进的一项介于帆船和冲浪之间的新兴水上运动项目,帆板由带有稳向板的板体、有万向节的桅杆、帆和帆杆组成。
本办法所称“冲浪”,是指体验者站立在冲浪板上,或利用腹板、跪板、充气的橡皮垫、划艇、皮艇等驾驭海浪的
一项水上体验运动。
本办法所称“水上飞机”,是指利用水面(包括海洋、湖泊与河川)起飞、降落与停靠的飞机。
本办法所称“拖伞”,是指从起飞到降落,一切动作均在快艇或海上浮台上完成的一项极富刺激性的海上运动,起飞前,工作人员会为参与者穿好降落伞、系好拖绳,拖绳和高速快艇或海上浮台相连。
本办法所称“卡丁船”,是指一款独特的混合动力产品,结合了水上摩托艇的速度和刺激感以及充气船的安全性和舒
适性。
本办法所称“潜水”,是指包含且不限于水肺潜水(在水底用压缩空气呼吸)、自由潜水、美人鱼潜水、浮潜等潜水深度不超过40米的水底或水上活动以及延伸服务的水底摄影、水底拍照等。
本办法所称“通票制”,是指针对游船水上旅游项目实行“一张船票、统一票价、不再加价”,购买后,不允许在游船环节开展不同游船层级“升舱服务加价”行为;散客、旅行社组织的团体客都需要凭身份证到游船水上旅游项目统一售票点购票,并且要进行指纹扫描;在进入游船时必须出
示通票并且再次扫描指纹验证身份,确认无误后可放行游客,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统一管理、全面监控的目的。
第六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经营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手续的水上旅游项目,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事后材料备案;逾期未办理或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的,将纳入诚信监管系统,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11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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