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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3-00011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2日 17: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陵府规〔2022〕2号

陵府20222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2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

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县电动两轮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电动两轮车”是指202211日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且未被批准纳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电动两轮车

第三条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电动两轮车,车辆所有人应当2022630日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过渡期临时号牌。

    本县对已经申领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2211日至20261231届满。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网点办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临时号牌业务,应当查验车辆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应当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于受理当日向申请人发放电动车临时号牌;

(二)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

    已注册登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领取临时号牌的电动两轮车在过渡期内号牌丢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点办理申请补领或换领临时号牌业务,如因临时号牌损坏办理换领业务的,应将损坏的临时号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应当于当日完成补发。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服务办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备案、发放牌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

驾驶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临时号牌;临时号牌应当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涂改,不得转借他人。

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第九条 在本省其他市县登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在本县道路行驶的,其过渡期不得超过登记地规定的期限。违者按《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120日。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陵水黎族自治县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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