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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2-00412 分  类: 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5日 15: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规〔2022〕1号

陵府办20221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6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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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本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等级》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陵水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公告并准予登记(登记证书编号:AG102619AG102623),陵水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产地仅限于陵水黎族自治县所辖椰林镇、新村镇、英州镇、本号镇、隆广镇、三才镇、光坡镇、文罗镇、黎安镇、提蒙乡、群英11个乡镇区域,具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范围为准

   第四条陵水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核准登记产品名称字样和登记证书编号组成。

   第五条陵水县农产品地理标志证书持有人依法依规对陵水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并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方面工作。


第二章 标志使用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陵水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第七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人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使用审查通过并签订使用协议生效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三章 标志使用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包装上印刷或加贴核准登记产品的标志

(二)可以使用核准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展销

第十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及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登记证书持有人。

   第十二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和标志使用制度,按照相应质量控制措施组织生产经营,建立生产销售标志使用档案应有专人负责该专用标志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专用标志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专用标志标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农业农村局负责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接受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标志使用人每年11月底前向证书持有人报告年度标志使用情况;证书持有人每年12月底前向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年度标志使用情况等情况。

  第十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农业农村局视情节督促证书持有人可以依法、依约采取暂停使用、限期整改、终止协议、法律诉讼等处置措施。

  (一)生产区域超出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相应质量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地理标志农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

  (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

  (五)拒绝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及产品抽检;

  (六)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

  (七)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登记的陵水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使用与标志相近、容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不得冒用经农业农村部核准登记的陵水行政区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投诉。凡擅自使用、伪造变更及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有职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农村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八条证书持有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适用于陵水地域范围内取得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农产品。

第二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任何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办法陵水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525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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