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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2-00145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18日 16: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函〔2022〕23号

                                  陵府办202223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十六届县政府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8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5

1.1编制目的5

1.2指导思想5

1.3编制依据5

1.4适用范围6

1.5工作原则6

1.6事件分级及响应级别6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8

2.1组织指挥机构8

2.2运行管理机构13

2.3技术机构14

2.4各乡镇食品应急领导小组14

2.5现场指挥部14

3监测预警16

3.1监测16

3.2预警17

4信息报告与通报19

4.1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19

4.2报告内容21

4.3事件评估21

5应急响应22

5.1响应启动22

5.2分级响应22

5.3响应措施25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28

6后期工作29

6.1善后处置29

6.2总结评估29

6.3奖励与责任追究29

7应急保障30

7.1队伍保障30

7.2信息保障30

7.3医疗保障30

7.4技术保障31

7.5物资经费保障31

7.6社会动员保障31

7.7宣教培训31

8附则31

8.1预案管理31

8.2术语解释32

8.3预案解释32

8.4预案实施32

附件1陵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及报告时限要求34

附件2陵水县食品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36

附件3陵水县食品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37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做到有组织、有准备、科学地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全,维护社会定和市场经济秩序。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之责,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陵水黎族自治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3)科学应对,高效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6事件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事件的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分别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对应表示。与此相对应,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6.1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县政府报送省政府,由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启动Ⅰ级应急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2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需县政府报送省食安办,由省食安办报请省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的;(2)发现在国内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以上死亡的;(4)在全省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5)省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3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1)受污染食品流入1个以上市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省食安委和县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4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列为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初判为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以上、99()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县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4)县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指挥机构

2.1.1成立县食品应急指挥部

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成立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食品应急指挥部)组织指挥本辖区内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和重特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指挥长:县分管食品安全副县长

副 指 挥 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县食安办主任)、事发地乡镇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委政法委、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县食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确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2)统一协调全县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

3)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先期处置工作;领导、组织、协调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审核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5)审议批准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专家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宜;

6)检查、督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7)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的进展情况

8)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协调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传达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权限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向县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2)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网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协调网络舆情信息,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报道事件调查相关信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3)县委政法委:负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宣传、法律援助。                         

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做好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在必要时根据有关规定动用县级储备粮,研究拟定菜篮子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菜篮子”建设。

5)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文化、广电、体育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6)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因环境污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督促相关肇事单位或个人处置污染物。

7)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种养殖业、畜牧业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包括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下同),动物疫病防控和和畜禽养殖、屠宰环节以及海洋与内陆水域渔业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造成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

8)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交易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9)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维护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0)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相关经费。

11)县教育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及幼儿园食堂、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负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做好信息发布;组织医疗机构开展救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负责食源性疾病及流行病学的调查;负责所需医疗储备救治药品供给保障;负责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负责收集、审核、分析、上报食品安全等各项监测信息,进行食品与营养卫生调查与评价。

13)县公安局:负责侦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以及追究涉嫌人的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4)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15)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企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16)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实施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通报处理结果。

17)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公路保通保畅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物资和病员运输。

18)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配合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救灾工作。

19)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协助和配合县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2 运行管理机构

2.2.1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食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县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1. 贯彻落实县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 负责全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3以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名义,向县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级别调整、响应终止等申请;

4向县政府、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有关信息,通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督促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完成县食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技术机构

在有关部门组织领导下,医疗、疾控、食品安全、食品检验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2.4 各乡镇食品应急领导小组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事件涉及的各乡镇参照级组织指挥机构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现场指挥部

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和应急工作组,现场总指挥由县食安办主任担任。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公文处理和组织协调会议等工作

2事件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县公安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调查、事故现场卫生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以及事件风险评估和发展趋势研判等,对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做出事件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

3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教育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涉及乡镇政府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保障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提出救治方案,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的人员。

5社会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涉及乡镇政府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及时建议采用适当方式组织发布权威信息,共同做好事发地现场和参与事件报道的媒体记者采访管理工作,参与协调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7专家咨询

由县食安办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健委等部门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地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核实和分析研判,并按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共信息;(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8)海南省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县通报本县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属地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平台、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与通报

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1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县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省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立即分别向县政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发生一般级别(含)以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在初步核实情况后1小时内报告县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部门和单位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通报的责任主体,应按照以下程序和时限要求报送信息。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乡镇政府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4.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按要求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4.2.1初报

主要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信息来源、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人员伤亡情况、临床症状、救治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4.2.2续报和终报

重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一般以上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和上级的要求进行多次续报。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间向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件评估。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5应急响应

5.1响应启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由县政府依据事件评估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相关响应措施。

5.2分级响应

根据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可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级别不同,分别由相应的各级政府分级启动应急响应,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权限时,应及时请求上级政府扩大应急,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及时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的指导协调和应急救援。

5.2.1I级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的,县政府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省政府、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1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2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尽快到达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值班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3I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2.2级响应

初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级)的,县政府先期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全力组织救援和先期处置,及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省政府、国家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后,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和工作组的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处置和救援救治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1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2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尽快到达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值班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3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2.3级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险情达到较大等级的,经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宣布,启动级响应。

1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2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应尽快到达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值班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具体协调,必要时应亲临事故现场;

3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

4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应急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建议,协调相关救助力量,制定或调整救助方案。

5.2.4级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经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副指挥宣布,启动Ⅳ级响应。

1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2)Ⅳ级应急响应宣布启动后,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及时进入指挥位置,动员组织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做好随时投入应急行动的准备。

5.3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医学救援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就诊人员进行筛查,确定发病人数,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援助。

5.3.2现场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或者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源。

5.3.3流行病学调查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对现场及时开展卫生处理,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调查工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南》相关规定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疾病控制中心)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卫健委应当组织专家对流行病学报告进行审查,及时上报。

5.3.4应急检验检测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合格且确定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无关的,依法予以解除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

5.3.5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3.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新闻宣传组要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原因、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5.3.7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8 对外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波及到其他市县或省外,且需要向外通报信息或请求援助时,相关部门及时做好协调工作。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食品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5.4.1 响应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2 响应级别降低

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 响应级别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工作

6.1善后处置

县政府及时制订产品抽样及检验、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需要政府救济的,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6.3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要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7.2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做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监测和分析。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好救治药品、救护设备等的供应和储备。

7.4技术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县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物资经费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及时保障到位。

7.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县政府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民政部门要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

7.7宣教培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风险防范能力。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本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县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组织相关培训演练工作。

8.2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8.3预案解释

预案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陵水黎族自治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陵府办〔2017351号)同时废止。


附件:1.陵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及报告时限要求

2.陵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处置流程图

3.陵水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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