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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387-ls/2022-00053 分  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 陵水黎族自治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2年03月14日 16:00
名  称: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陵府办函〔2022〕15号

                                                    陵府办202215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

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委常委会第5次会议和十六届县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4

(此件主动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选址于陵水县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演村,根据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坟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政策及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批复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片区2013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函》(琼土环资函〔201493号)、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陵水黎族自治县2022年政府投资新开工、续建项目计划的通知》(陵发改〔20225号)等文件,对项目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坟墓、土地、房屋实施征收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陵府办函〔202087号)等法律法规,本项目所涉及的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坟墓、土地屋征收由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征收单位”)组织实施。

(三)户的认定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独立作为特殊“分户”: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18岁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四)征收工作实行三公开(实施方案公开青苗及地上附属物、土地房屋面积公开评估结果公开)

二、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

项目选址于陵水县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演村,用地主要涉及黎安镇后岭村委会演村第一、二经济社总面积8.5222公顷(即127.8336亩),其中1.1651公顷土地属2014年经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批复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片区2013年第一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函》(琼土环资函〔201493号)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其余7.3571公顷属国有存量建设用地。项目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补偿标准

(一)青苗征收补偿

1.青苗补偿实行包干补偿模式,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统筹包干标准的批复》(陵府函〔2015232号)执行。

2.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自来水厂项目征收并补偿地上青苗不再给予补偿。

3.本项目范围内的青苗,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自来水厂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坟墓征收补偿

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征地拆坟补偿奖励标准>的通知》(陵府办〔20187号)执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

1.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陵府办函〔202087号)执行。

2.本项目涉及在2010-2013年期间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自来水厂项目征收并补偿的土地(含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3.本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含宅基地),如在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自来水厂项目征收但未进行补偿的,需由村委会、被征收人出具书面承诺证实材料,公示5天无异议后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村委会、被征收人应对书面承诺证实材料负有法律责任,如后期发现已领取过补偿款,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地或安置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被征收人必须是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才享有安置地或者安置房资格。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

2.房屋评估价格具体以第三方专业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3.坚持积极参与和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的被征收人给予优先选房和适当奖励,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原则。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补助奖励

(一)安置对象

本项目范围内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被征收房屋权属人。

(二)安置方式

1.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符合“一户一宅”且选择安置地的,被征收的房屋所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175㎡的,原则上按175/户的安置地进行安置。被征收的房屋所在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的175㎡的,按相等的实际测量面积予以安置。

本着“让利于民”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后岭村委会可通过有偿收回本村集体内空置宅基地的方式(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我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执行),对本项目符合“一户一宅”的被征收人予以安置。由县财政下拨专项经费作为有偿收回村集体内空置宅基地的补偿费用。

2.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984)第三十条执行

3.不得置换安置房的情形:简易棚、临时建筑、生产用房、非居住功能的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及不符合规定修建的其它房屋。以上不得置换安置房的地上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具有专业资质的测绘单位和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4.被征收人按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时间先后顺序享有优先选房权,如同一时间签订协议且搬迁腾空的按抽签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征收单位联合后岭村委会依法组织调查、测绘并认定的成果,报征收单位领导小组审批。本方案所指房屋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三)补助奖励

1.安置地无法建房或安置房无法交房情况下由政府按每户1000/月补贴标准为租房费用。被征收人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可一次性发放30个月。被征收人延后签约或搬迁的,每延后一月,则扣除延后月数对应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至延后月数届满30个月止。30个月期满后,被征收人仍未得到安置的,继续按每户1000/月补贴标准发放临时过渡补助。

2.搬迁补助费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陵水黎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陵府办201984)第三十八条执行。

3.被征收人在下列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10%的奖励

2)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5%的奖励

3)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61日至9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每户一次性给予按照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3%的奖励

4被征收人符合一户一宅主动放弃安置地或放弃安置房且在公告发布之日31日至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奖励补偿款总额的20%

5被征收人符合一户一宅主动放弃安置地或放弃安置房的且公告发布之日3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房屋的奖励补偿款总额的30%

6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90日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不享受奖励

4.本项目内涉及2010-2013年期间因文黎景观大道、黎安滨海建设城区、自来水厂项目征收并补偿地上青苗,如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配合镇政府完成清表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面积在3亩以下的(含3亩),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面积在3亩以上10亩以下的(含10亩),每户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

3)面积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的(含20亩),每户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4)面积在20亩以上,每户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五、社会保障

(一)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的,参照《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陵府办202149)文件要求,经县政府批准后,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二)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如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三)本项目范围内征收涉及的被征收人系后岭村委会演村户籍,如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征收补偿工作中的特殊情形和本方案规定不明确的事宜,以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为准。

七、本实施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充政策执行。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陵水黎族自治县黎安镇人民政府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省驻陵单位,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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